黄震:“水”与中国法律起源(2)

黄震:“水”与中国法律起源(2)

在出土的上古文物中,甲骨刻辞有“御廌”的字样,周代的铜器铭文正式出现“灋”字。周初彝器《盂鼎》、《师酉簋》、《克鼎》、《恒簋》铭文均刻有“灋”字。由于金文所用质料和书写手段的关系,其象形程度往往高于甲骨文,金文“灋”字更有利于我们探索造字取象的原始意义。 通过比较金文“灋”字的几种写法,可以确证,“法”是由“水”“廌”“去”三部分构成,但三者位置并不固定,是一组形象的组合。这三者构成“灋”字的原始依据。现在我们的任务是追寻“水”的故事,找到在上古初民生活中“水”与“法”的原始联系。

“水”在中国文明发轫时期给初民留下了惊心动魄的记忆,也激发了中华民族最初的意识觉醒。康有为说:“洪水者,大地所共也。人类之生皆在洪水之后。大地民众皆区萌于夏禹之时。”[5]丁山明确提出“《尧典》洪水即中国历史的起点。”[6]透过中国古老的经典我们仍可以管窥一些上古“洪水”的消息:

“汤汤洪水方割,荡荡怀山襄陵,浩浩滔天。”(《尚书·尧典》)

“洪水滔天,浩浩怀山襄陵。”(《尚书·益稷》)

“洪水芒芒,禹敷下土方。”(《诗经·商颂·长发》)

由于洪水规模浩大,声势威猛,先民们无不为之震恐色变,惊惧不已。洪水泛滥,山林丘埠都被淹没,“大益横流,无有丘阜高陵,尽皆灭之。”人们的生存空间剧减,大家纷相奔走河岸、争夺山头,原有的“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式的氏族分立的社会秩序被打破,争战时有发生。

在中华民族的众多民族中都有类似的洪水故事。放眼世界,大洪水可以说是每个民族历史记忆中一个可怕的梦魇。对照全球各地古老民族开创史的传说,无不是从洪水谈起,如巴比伦最早的文献《吉尔加美士》记载的历史,就是从追述“大洪水”开始的,希伯来名著《旧约·创世纪》也是从洪水中的诺亚方舟开始。他们都描述了古老的洪水故事和在洪水面前战战兢兢、震慑恐惧的心理状态。

由于“水”对于中华民族的生存如此重要,而水的神威又如此超乎人的想像,中华民族把水奉为文明之源。在古人眼里看来,洪水等自然力的巨大威力不可捉摸,他们只好归之于神灵的行为,并乞求神灵保佑,于是原始宗教和神话产生了。水既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命根子,而洪水又是如此可怕,人们普遍认为江河湖海都有神主宰。“水”成为人们顶礼膜拜的神物。中华族对水的崇拜似较其他民族更甚,于是人们想象出超人的水神、水伯、水母、龙王等等。

水神:“集于天地而产于万物,产于金石而集诸生,故曰水神”(《管子·水地》)

水伯:“朝阳之谷,神曰天吴,是为水伯”(《山海经·海外东经》)

水母:“玄武步兮水母,与吾期兮南荣”(王褒《九怀思忠》)

由于水神有着超人的智慧和力量,当人们遇到难以决断的争执纠纷时,就求诸水神--投诸于水,让水神裁判。这也许是“水”与“法”建立起的最初最直接的联系。

中国最古老的经典之一《周易》记载:“或跃于渊”、“利涉大川”、“不利涉大川”。就透露出“水神”裁判的信息。《乾卦》“或跃于渊,无咎”,反映了古代跳入大河深渊作为神明裁决的习惯。《需卦》“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说的是对俘获物的亨有发生争议时,可以用跳入大河的神明判决手段来判断是非。《讼卦》是诉讼的专卦:“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川”,即对俘获物的占有发生争议不能和解,应投诉于大人,不要使用跳入大河的神明裁判,亦可见《周易》制作时代“水神”裁判渐渐衰落之势。[7]

对照民族学、文化人类学调查资料,许多原始部族都存在类似的借助“水”神进行裁判和惩罚的法律现象。水神裁判应该说是古老的神明裁判中流行较广的一种,我国南方山地少数民族也有调查记录,如景颇族遇到疑案,难以决断,可请山官等人主持,以“闷水”决曲直:当事人双方各沿一竹竿潜入水中,以在水中停留时间最长者为胜。[8]非常类似在南洋的尼亚士族人中流行的沈水神判也是这样进行的:纠纷是双方均沉于水中,最久者得胜,淹死者即有罪,死是神对他的惩罚。[9]

由此可以推测,“法”字的“水”,是根据原始宗教还处在自然崇拜阶段形成的“水神”裁判习俗的取象。“水”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中国法最古老的渊源。因此,“水神”的神明裁判可以说是“水”在法律起源阶段的主要意义。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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