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北京市纪委通报8起典型案件(2)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北京市纪委通报8起典型案件(2)

核心提示:中央八项规定发布后,北京市各级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了党风政风转变。但是仍有个别单位、个别领导干部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我行我素,顶风违纪。

●挥霍公款

1、丰台区档案局公款吃喝

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1月5日,丰台区档案局借召开农村档案工作座谈会、档案学会工作总结会、机关年终总结会等之机,4次在酒店聚餐、发放土特产品等,共计消费60650元。市纪委、丰台区纪委分别给予局党组书记车安慎(副局级)、区档案局局长董化斌党内警告处分。丰台区委、区政府已免去2人职务。

2、市房地产科研所工作年会挥霍公款

2013年1月11日,市房地产科研所借召开工作年会之机,进行集体聚餐、抽奖及KTV娱乐活动,共消费94321元。调查期间,科研所领导班子成员退还奖品款项32636元。市纪委给予党总支书记、所长杨威党内警告处分。

3、海淀区青龙桥街道公款发放土特产品

2013年8月,海淀区青龙桥街道借工作培训之机,用公款向与会人员发放价值28100元的土特产品。调查期间,该单位主动退缴28100元。海淀区纪委给予青龙桥街道党工委书记魏开锋、副书记吕东明党内警告处分。

●大操大办婚礼

密云县檀营乡党委委员、副乡长刘远超大操大办婚礼

2013年4月,密云县檀营乡党委委员、副乡长刘远超利用职务之便,用政府信息平台向机关人员和亲友共计418人发出邀请参加其子婚礼的信息,当日安排19名机关工作人员于工作时间到婚礼现场帮忙,收受非亲属礼金31100元。密云县纪委给予刘远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责任编辑:刘萌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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