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反馈
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反馈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建议。
移交督办
对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分别移交中纪委、中组部有关部门或中央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及时督办。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经责审计
>>监督对象
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
>>审计类型
任中经责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离任经责审计(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
>>审计内容
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审计侧重
党政领导干部:重点关注财政金融、耕地保护、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情况,特别是地方政府性债务、财政资金用于过度超前建设和形象工程等问题。
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领导人员:重点关注金融经营管理、业务创新发展、监管职责履行等情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点关注重大决策、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商业贿赂、薪酬管理、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情况。
>>审计处罚
经责审计结果将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经责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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