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中检察官告诉新安晚报记者,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常常会出现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相互僵持的局面,“这种时候如果对他们进行心理测试,能够使他们内心紧张、恐惧,然后再通过精心准备、周密设计和测前谈话及上机测试,再以心理测试技术和测试结果为突破口对其再进行询问,往往能在较短时间内收到效果,有利于案件迅速侦破。”
据了解,这种心理测试办案不仅用于检察院办理的自侦案件上,一些非自侦刑事案件也会运用。
探秘心理,突破犯罪嫌疑人防线
肥东县检察院杨柯检察长告诉记者,在每一个案件审查中,证人、犯罪嫌疑人言辞的真伪对案件进展至关重要,心理测试技术的应用提高了侦查人员甄别判断的准确性,能够达到去伪存真、澄清事实的目的。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针对案件中出现的每一个难题,检察官都会巧设选题,运用心理测试技术帮助办案人员突破案件、还原事实真相。“好技术也不会乱用、滥用,心理测试结论虽然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还不具备证据的法定形式,只能把心理测试技术作为犯罪调查的一种手段。”肥东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为此检察院还专门制定、完善了心理测试技术工作规范和办案程序,建立从案件受理登记审批、了解案情、编题选择测定方法、测前谈话到签订协议、实际操作、评判图谱并制作测试报告、测后与被测人谈话的一整套工作体系,以确保心理测试技术的规范、正确应用。
王志光 王李 本报记者 袁星红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