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优化城市发展方针(2)

与时俱进优化城市发展方针(2)

调整发展方针与优化发展格局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调高大、中、小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调整并推行新的城市发展总体方针。结合我国城市发展规模总体偏大的现实情况,建议立足国家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城镇化的国情,以共用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区常住人口为基本划分依据,适当调高我国不同规模城市的划分标准,将中国城市划分为超大城市(市区常住人口≥1000万人)、特大城市(介于500万--1000万人)、大城市(介于100万--500万人)、中等城市(介于50万--100万人)、小城市(介于10万--50万人)、小城镇(小于10万人)共6个规模等级标准。

以此为依据,可将新形势下我国城市发展总体方针调整为:引导发展城市群,严格控制超大和特大城市,合理发展大城市,鼓励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和小城镇,形成城市群与大、中、小城市及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发展新格局。把城市群继续作为推进我国城镇化积极稳妥发展的主体空间形态,把小城镇作为我国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农民市民化的主要阵地和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的重要手段。

二是调整国家城镇体系等级规模结构,优化形成健康的城镇化发展格局。

以新的城市发展总体方针为指导,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各地级市市辖区常住人口为基本依据,规划未来将形成由20个城市群(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珠江三角洲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成渝城市群、辽中南城市群、山东半岛城市群、海峡西岸城市群、中原城市群、哈长城市群、江淮城市群、关中城市群、北部湾城市群、太原城市群、呼包额榆城市群、黔中城市群、滇中城市群、兰白西城市群、天山北坡城市群、宁夏沿黄城市群)、10个超大城市(上海、北京、天津、广州、重庆、深圳、武汉、南京、西安、成都)、20个特大城市、150个大城市、220个中等城市、300个小城市以及上万个小城镇组成的6级国家城市规模结构新体系。并对未来每个城市容许达到的规模给予宏观指导和刚性规模约束,以便从国家城镇化安全角度为城市规划与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尝试建立民族自治市,融入国家城镇化发展的大局。顺应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调整,从加快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域城镇化发展的战略目标出发,在民族自治法许可的条件下,以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城镇化发展进程为战略目标,尝试在全国30个民族自治州中选择条件成熟的自治州撤州建市,建成地级民族自治市,在120多个民族自治县中选择条件成熟的自治县撤县建市,建立县级民族自治市,确保少数民族地区快速融入到国家城镇化发展的大格局中去。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四是鼓励发展小城市和小城镇,作为就近就地有序转移农民市民化的首选地。

目前,小城市和小城镇对国家城镇化的贡献在快速下降,分别由1990年的10.72%和50.2%下降到2011年的3.63%和36.44%,但小城市和小城镇恰恰是未来国家城镇化进程中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对较大、城市化成本最小、进城门槛最低的地区,只要国家制定一系列扶持小城市和小城镇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下大力气通过产业和服务转移,给小城市和小城镇增加就业机会,就完全可以将小城市作为就近有序低成本转移农业人口、实现农民市民化的首选地,把小城镇作为就地转移农业人口、实现农民镇民化的首选地。

确保小城市和小城镇对国家城镇化的贡献稳定在50%左右,这将大大减轻超大城市和大城市的承载负荷,有效地缓解日益严重的城市病。

五是赋予国家城市发展方针本有的法律地位,增加其权威性和科学性。面对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压力,未来城镇化进程必须把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作为重中之重,把缓解和根治城市病作为重要抓手,以严谨的科学态度从理论上、实践上深入研究城市发展的阶段性规律,科学制定相对应的城市发展方针。

考虑到新的《城乡规划法》删除了《城市规划法》中关于城市发展方针的描述,建议在新的《城乡规划法》中增加城市发展方针的内容,赋予城市发展方针本有的法律地位,以其权威性和科学性指导我国城镇化积极稳妥地健康发展。

 本文研究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3&ZD027)资助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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