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新的提法,也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的一个亮点。社会各界对此给予高度关注和积极评价。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社科界专家学者。
激发社会活力提高治理效益
“管理”存在着主体与客体的界分,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在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副书记桑玉成看来,当代公共管理变革的一个重要理念和价值取向,即以“治理”消除这种主体与客体的区别。桑玉成说,“治理”往往指“协同治理”,强调社会多元主体的共同管理。在这种模式下,尽管政府依然是社会公共管理功能和责任的承担者,但是由于政府、社会组织、个人等不同行为主体间形成了一种有机合作关系,从而让更多行为主体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关心公共利益,承担公共责任。
“管理”与“治理”的运作方式有区别。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院长袁祖社认为,“管理”是自上而下的刚性模式,而“治理”则是包含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及横向流动的复合型模式,更注重协调性、灵活性。“治理”的变革性意义还包括明确了社会作为公共事务参与者的主体地位。《决定》明确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袁祖社表示,明确社会作为治理主体的地位,会减少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投机、搭便车等行为,有利于社会有效治理的效益最大化。
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制度+组织+能力
《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中提出“国家治理”概念,实际上是对党的十六大以来治国理政理念的深化发展和完善,是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和改革开放理念的逻辑演进和必然。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长王浦劬告诉记者,早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就提出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理念。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党的十八大报告多处采用“治理”的概念,并且在治理国家的意义上进一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唐亚林认为,治理现代化包含三个重要的逻辑要点:一是制度,二是组织体系,三是能力。这些体现了改革的政治现代化导向。可以说,这种“制度+组织+能力”的三层次发展目标,体现了我党一直以来十分重视的制度绩效,指明了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内涵,即以能力建设为导向,以组织的功能优化为重点,以制度建设自我完善为落脚点,充分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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