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型城市发展规划:因地制宜的“个性化”改革(13)

资源型城市发展规划:因地制宜的“个性化”改革(13)

推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推动修改完善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明确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和规范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搞好政策衔接,在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总责,做好统筹协调,加强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资源型城市要按照本规划加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时序和重点,落实责任主体,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涉及的重大政策和建设项目按程序另行报批。

完善考核指标。建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统计体系,制定和完善有利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具体考核办法,把资源有序开发、接续替代产业发展、安全生产、失业问题解决、棚户区搬迁改造、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林区生态保护等工作情况,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严格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协调,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可持续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建立健全规划定期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规划范围、综合分类结果、重点任务等进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企业和公众积极参与规划的实施和监督。

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地宣传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形成人人关心可持续发展、全社会支持转型工作的良好氛围。(中国政府网)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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