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2)

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2)

《决定》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作为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的协商内容,具有鲜明的指向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利益多样化的格局。科学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需要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这就需要最广泛、最充分的协商,运用协商民主的方式建立形式多样、规范有序、畅通高效的诉求表达渠道,让群众能依法有序理性表达诉求,话有处说、冤有处诉、问有处答,并且通过平等的对话、沟通、商量、协调等办法来解决利益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从而使党的群众路线真正得到贯彻落实,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党和政府的决策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人民的福祉,必须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必须体现人民意志。人民当家做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人民参与制定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在国家的各项决策中起决定性作用。协商民主在国家权力中枢和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一道桥梁,既能够优化国家权力结构,增强政治体系的开放性,又能够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博采众长、广纳贤言,促成的决策能够达到多赢的结果,更好地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协商民主具有包容性强、社会面广、吸纳度高的特点,有利于增进共识、增强合力、扩大参与,是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工作机制。

二、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党的领导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也是协商民主形式健康有序运用的重要前提。协商民主是我们党长期探索形成的,我们党也要善于运用协商民主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为此,《决定》围绕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总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

协商民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前景,需要大力提倡、在全社会广泛推广。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都是重要的协商渠道,都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双重民主架构,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是我国政治体制的独创性优势之所在。国家政权机关通过表决进行重大决策之前,广泛开展协商,充分吸收对国家、对人民有利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决策方案,有利于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照顾少数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在保证人民根本利益得到切实维护的前提下使社会各方利益最大化。社会组织作为协商渠道,有利于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包括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志愿者团体等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活力,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要丰富协商民主形式,《决定》要求:“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这五种类型的协商划分,蕴含着分类实施的要求。人大、政府、政协、党派团体、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分别承担或主导与自身职责相关的协商,有分工,也有相互配合。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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