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捆绑示众” 体罚教育应当思(3)

【案例】“捆绑示众” 体罚教育应当思(3)

教育界人士称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

但惩戒不是体罚更不是人格侮辱

“这样的做法对学生绝对是一种人格上的侮辱。”教育界人士沈女士表示,对学生进行捆绑与动手殴打相比,身体上的伤害或许小一些,但是心灵上的伤害却有过之而无不及。“在校内公共场合,当着全校师生的面对其进行捆绑,会让孩子感到羞愧、无地自容,进而对学校、教师产生恐惧。”沈女士表示,外人可能很难体会小敏内心的无助。“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但是惩戒绝不是体罚,更不是人格侮辱。这种简单粗暴的体罚只会增加小敏内心的恐惧、愤怒、怨恨,用错误的方式去惩罚犯错的学生,这个学生不会心服口服,也无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沈女士表示,该教师的这一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常州市中小学教师八要十不师德自律规定》,肯定需要严肃处理。更让她感到担心的是,捆绑学生的行为发生在校内,其他师生特别是教师和学校负责人竟然“看不见”、“没人管”。该教师第一次犯错时,如果同事、校长及时批评制止,及早干预,学生所受到的伤害要小很多,教师也可以及早改正。“同样的事情发生两次,学生都看见了,教师、校长却集体无视,到底是对学生冷漠,还是对这种行为已经见怪不怪?”

如何告别对“捆绑示众”的集体冷漠?

就学生被捆绑示众的现象,教育专家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但是惩戒绝不是体罚,更不是人格侮辱。这种简单粗暴的体罚只会增加学生内心的恐惧、愤怒、怨恨,用错误的方式去惩罚犯错的学生,这个学生不会心服口服,也无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教育专家眼中,比捆绑示众本身更令人担心的是,“同样的事情发生两次,学生都看见了,教师、校长却集体无视,到底是对学生冷漠,还是对这种行为已经见怪不怪?”

其实,正是因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是教师理念中无形的共识,才导致对学生的一般惩戒既无集体决策,也无正当程序,只能任由当事老师个人把握尺度与实施,所以在这种事情发生之后,其他教师和校长往往选择了集体无视。与此同时的另一种现象,就是因为缺乏教育惩戒与体罚的界限,导致部分教师为了避免纠纷,从而在面对学生错误时,不敢理直气壮地教育学生,甚至是不愿教育批评学生,从而不利于孩子成长。

曾经,教育体罚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经过《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立法禁止,以及这些年的宣传和师德建设,体罚学生的现象已经大大减少。但与此同时,更应该引起重视的,恰恰是惩戒教育日益成了稀缺品,网上就有段子“忠告”老师:不知道学习的学生一定不要管,任其坠落就是了;不听话的学生一定不要惹,任其发展就是了;和老师作对的学生一定不要理,任其嚣张就是了;成绩上不去一定不要生气,有工资领就是了……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基本上是有共识的。但不同的是,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划清了教育惩戒与体罚的界限,从而保证学生受到完整的教育而又不被体罚。比如,韩国的《教育处罚法》就准许教师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日本法律规定对学生的惩戒必须通过监督机关;法国规定依法对学生的惩戒必须经由校长、教务长和该班所有任课老师组成的班级理事会的决定;美国、瑞士对学生未尽学习的义务还可以提出诉讼。

实际上,我国也是承认教育惩戒有存在必要性的,我国现行的《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都包含了教育惩戒的内容,但这些内容往往都是原则性的表述,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国很有必要像韩国一样,制定专门的《教育惩戒法》,明确教师的惩戒权的种类,细化惩戒的范畴,规范惩戒学生的程序与监督,从而划清教育惩戒与体罚的界限,不再让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无所适从。

我们坚决地反对任何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像捆绑学生示众长达6个小时的行为,仅仅解聘还是不够的,甚至应该考虑追究其非法拘禁罪的责任。但是,我们也坚决地承认惩戒的教育合理性与合法性,只是呼吁通过立法加以规制,因为这不仅为学校和教师科学育人提供了依据和保障,而且也是在更好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避免惩戒沦为体罚。

“捆绑学生示众”中的围观合谋

因为孩子“调皮”,就将一个不过7岁的小男孩捆绑起来,还拉到操场当着“众师生”的面,这对孩子将造成很大的伤害,极有可能留下难以愈合的心理阴影,这样的为师者的确是有辱师德。

从目前来看,当地教育部门已经进行了调查,并且做出了处理,当事教师被解聘,校长也被要求做出书面检查,并指定心理保健教师对当事学生进行心理辅导。无良教师被处罚、责任领导写检查、孩子被心理干预,事情到此似乎能够画上一个句号了。但是从这件事来看,这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个别教师无德事件,而是涉及到教师群体性的师德失范。要知道,在捆绑示众现场,是有众多老师在现场的。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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