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

核心提示:意见稿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社会救助监督机制,并对不依法履行救助职责、骗取救助款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1月2日电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日就《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4年2月7日。

征求意见稿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社会救助监督机制,并对不依法履行救助职责、骗取救助款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见稿指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并明确医疗救助可以采取缴费补贴、医疗费用补助两种方式实施。

意见稿规定,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意见稿明确,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工作的,由民政部门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责任编辑:李妮玮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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