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帖曝光了辽宁大学党委书记程伟办公室及车辆照片,指其办公室装修豪华,有床有卫浴,办公室面积及配车都涉嫌超标。辽宁大学校方回应新华社采访,指责网帖反映内容“具有明显的恶意”。此回应受到人们更多质疑。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批评监督,主要看批评有无道理,检举是否属实,而不是看批评者检举者的动机纯不纯,居心良不良。不管监督批评者出于何种居心,何种动机,有关方面都应该正确对待;不管举报者为了何种目的,要达到何种意图,举报者提供的线索都应该认真处理。总之,只要有利于监督公职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无论批评和监督的主观意图是善是恶,都是有价值的,应该欢迎的。
但被监督者以监督者居心不良为借口为自己辩护,也广有市场。看来,对这个问题还得予以辨正。
为什么监督不问居心和动机?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依常识说,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是否存在瑕疵,这只取决他自身的行为。违法乱纪一旦发生,就是客观存在,不管批评者举报者出于恶意善意,都不能改变他违法乱纪的事实,检举者不过是把已经存在的问题提出来而已。一个官员贪赃枉法,急公好义之人,路见不平,愤而举报,固然应该查处;但一个与他有个人矛盾,与他争风吃醋或争权夺利,天天祈盼他出事倒霉的人揭发他,同样也应该正视。尽管急公好义之人的举报动机高尚,争风吃醋者的举报居心龌龊,但只要举报属实,都能够有助于预防和惩处贪污腐败行为。如果举报官员违法乱纪还要看举报者的动机居心,那么,那些因为分赃不匀等导致的所谓“狗咬狗”式的举报,就会因为动机不纯而不被重视。而事实证明,反腐败案件中大多数案件之所以能够得到突破,关键是有腐败参与者的举报与交代。尽管他们的举报可能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但是,正因为他们因参与而知情,所以反腐意义极为巨大。
从实施角度来说,如果监督举报要弄清动机和意图,区分善意和恶意,那么,有关方面区分的成本将极为高昂。如何判断监督举报者动机的善恶?谁来核实他们的动机的善恶?以前,举报官员大多是采用写举报信的方式,现在,知情人往往在互联网发帖举报检举公职人员。无论是举报信还是发帖,举报人往往是匿名的,怎么判断他们检举的动机?即使是实名举报,也很难弄清楚到底是出于什么居心。天下最难判断,最难识别,最神秘莫测的,莫过于人心。区分监督批评的居心,那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从法律角度说,批评监督检举国家机构或国家公职人员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只要他是中国公民,他就有权行使这种权利,除了不得诬告陷害外,并无其他任何限制。可见,以举报者的动机和意图来为不当行为辩护,与宪法规定是不相符合的。
虽然,无论从普通的常识来说,还是从中国的宪法规定来说,以监督批评者的恶意为由拒绝监督,都是严重错误的,但是,现实中,这种做法和观点非常普遍。很多公共机构和公职人员一旦遇到批评监督,首先不是检视自己行为是否合乎党纪国法,而是倒打一耙,反击批评者“别有用心”“居心不良”“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明明自己做错了,但一旦证明监督者批评者“别有用心”,则不但不以自己的罪错而羞耻,反而还振振有词理直气壮。将“别有用心”当成拒绝批评的盾牌,已经成为一种顽疾,此顽疾应当予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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