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新变化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2)

适应新变化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2)

二是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着力提高出庭公诉水平。对证据发生变化的案件,符合撤回起诉条件的,依法撤回起诉;确有重大争议,不符合撤回起诉情形的,由法院判决。对无罪判决,符合抗诉条件的,要及时提起抗诉,有效监督刑事审判行为。要清楚地认识到,起诉和审判是分别独立的两个诉讼阶段,任务不同,职责不同。庭审为重心与检察监督并不矛盾,检察机关不能弃守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具有发现、揭露、证明犯罪的法律职责,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支持公诉工作,有效指控和证明犯罪。对于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拟判决无罪的案件,要及时沟通。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法院意见,有针对性加以研究,必要时启动检委会研究,上级检察院要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三是引导侦查机关合法调取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狠刹不规范取证,有力制约侦查取证行为。法治不只是公民守法,握有执法权的侦查人员更应当守法。面对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行为,侦查人员拥有一定裁量权是必须的,但执法活动要符合法律规定。从媒体报道的冤假错案、杀人案被判无罪及存疑不诉案件分析,客观上,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存在着缺少识别、发现和纠正违法或消极侦查的途径和方法,也存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依据和引导能力不足的问题。鉴于侦查取证的基础性、封闭性、独立性,检察官审查起诉的继后性、非同步性、案卷性,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四种途径进行审查:一要适时介入侦查,指导关键证据的发现、取得和固定,以满足法庭证明犯罪的需要,避免事后时空条件不具备造成犯罪现场不存在,证据湮灭而取证不能。可以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二要在审查起诉环节,与侦查人员共同调查取证,保证证据的有效性、及时性。三要疏通信息来源,认真对待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存在疑问要求侦查机关说明或提供证据,否则下决心排除证据或将案件撤回,狠刹侦查质量不高和违法取证问题。要求重新取证、提出纠正意见、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移交本院侦查部门审查、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四要建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确保对侦查活动尤其是调查取证行为的知情权。 

四是建立新型控辩关系,共同发现事实真相。检察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相对,目标都是为了促进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律师的诉讼优势,不但具备法律素养,还直接接触当事人,掌握案件证据和事实,全面了解案情。因此,律师对控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和行为性质作出的认定,及对审理程序提出的质疑和辩护意见,对司法者全面研判、准确认定案件,并公正适用法律有益。重视辩护意见,有利于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有利于法官通过兼听不同意见而公正裁断,避免因辩护不充分导致错案的发生。因此,要加强控辩双方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帮助实现有效辩护。解决辩护律师接待、会见、阅卷、取证、听取意见以及知情权等问题。建立例会制度,探索建立意见反馈和评价机制,双方及时交流意见,就双方共同关注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研讨。充分发挥律师和律师协会组织独特作用优势,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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