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新变化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3)

适应新变化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3)

五是深化共识,减少诉讼程序法律文本理解上的分歧,加强工作层面的沟通,探讨共同的案例指导制度。着眼于庭审实质化而言,“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强调法庭查明真相的作用,是带有方向性和根本性的,但从现行的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的内容看,并不完全支持这一原则。法官直接采纳证据的涵义:1.审理法官对于证据的调查与认定,应对与被告人和证人有直接的接触,不可仅就侦查卷宗的记载资料,从事间接的认证工作。2.法官必须事必躬亲以直接采证方式获得证据,非经法官直接调查的行政机关的调查报告书,或系属传闻证据等,都不能接纳作为判决的依据。原则上,除非证人或鉴定人因有不可避免的原因,如诉讼程序中死亡、重病等,对于证人的询问,不可以宣读之前通过询问制作的笔录,或者是以证人提出的书面声明代替出庭。证人在审判外的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审理程序采取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只有通过各个诉讼主体在法庭上,以言词陈述所提出的证据资料,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一切未在法院审理中以言词方式呈现者,视同未曾发生或者不存在,不可作为裁判的依据。证人到庭经宣誓或具保后,向法庭以口头表达的方式陈述他了解到的事实,应答提问,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盘问。应当说这在法理上是明确的,但在司法实践上却有障碍。现实情况是,法官或者合议庭审理案件,是否具备独立的决断权等方面,尚无审判机制的保障,还存在着未参加审理的庭长、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来定夺案件的情形。还有,有些被告人或关键证人,往往不善表达,或者陈述模糊,或者不敢或不愿公开作证,或者担心作证会遭致日后的危险,甚至还存在侦查人员普遍不出庭作证等现象。缺少完善制度支持的直接言词原则在现实中会面临严重的挑战。承担不同职责的执法人员与司法人员建立观念共识很重要,执法观念要合乎现行法律,要符合民意,法理上认同无罪推定和直接言词原则并不够,要在具体执行时能够准确全面地体现这一精神。法官、检察官要真正懂得,冤错无辜固然是很严重的问题,对犯罪的认定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做到疑罪从无,但同时要认识到过高评估诉讼风险,过高评估具体案件的证明标准,不敢担当错放罪犯也是个很严重的问题,法官和检察官要真正回到公正惩罚犯罪这个程序法治应有之义中来。在这一特殊时期,检察机关要勇于担当,恪尽职守,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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