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新变化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适应新变化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一年来,给公检法司执法办案带来深刻变化。检察机关应当适应新理念、新要求,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及其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已经在各级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中呈现出一些新变化,而这些变化必然会对刑事检察工作尤其是对犯罪起诉工作产生相当的影响,带来诉讼格局的调整。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上收后压力倍增,加之去年陆续曝光的几起冤假错案,将刑事司法推到了全民舆论的风口浪尖上,法院为了保障案件质量尤其是死刑案件质量,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权衡中呈现出更多关注后者的倾向,出台一系列措施。检察机关如果不能同步作出调整将陷入被动,而同步调整将意味着挑战增大。其次,社会对司法的期待和批评进一步加大,加之律师辩护权的扩展、对抗性的增强,以及侦查机关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质量和相关基础性工作并未有效改观,亟待提高,处于承上启下的检察机关适应这种变化的难度加大。再次,法院强调审判的重心地位和控辩平衡,惩治犯罪的压力更多地转向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如果一如既往地迁就和容许侦查机关不规范的侦查行为以及侦查质量不高的问题,必然在诉讼程序运行中越来越陷于尴尬和艰难的窘境,难以承担起指控犯罪的法律职责,更遑论加大指控犯罪的力度了。通过强有力、富成效的监督促进侦查活动的规范与证据质量的提高,对检察机关而言显得比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需要。制约公开、倒逼侦查,这也是诉讼阶段递进、后位制约前位和诉讼角色地位及职责所决定的。另外,案件质量评价体系之下的错案及其责任追究制,以及如何看待长期困扰犯罪追诉和刑事审判工作的无罪判决等问题,虽说涉及法律制度、工作机制、司法理念等多方面复杂的原因,但对办案机关及其承办人,依然具有很大的影响甚至形成掣肘,损害法律价值。 

对于法院力推的统一定罪原则如无罪推定、直接言词等原则,以及强调庭审实质化、对“两个基本”证明标准的新提法等,虽然在法律、政策和理论依据上是否充足、现实司法的适应性上是否可行尚有待深入考量,确有继续研讨之必要,但是从刑事检察工作特别是基层一线的现实需要看,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主动调整,顺势而为,适应这种变化;另一方面要冷静应对,积极公诉,切实承担起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职责;同时,要对制约刑检工作发展的问题深入研究,科学施策。 

一是既要努力适应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又要坚持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指控犯罪。严格坚持逮捕和指控犯罪的证明标准,对不符合逮捕证明标准、对有罪证据不能满足证据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案件依法不批捕、不起诉。适应法庭直接言词审理方式,把好提起公诉的证据审查关。直接言词原则包括有相互联系的直接审理、直接采证和言词辩论三项内容。直接采证原则并不只适用于法官的审理,检察官的审查起诉活动,同样亦适用直接采证原则。检察官调查证据必须通过提讯犯罪嫌疑人,直接面对面进行调查核实,侦查机关移送的卷宗中所记载的诸项文书内容,检察官要当面讯问嫌疑人,并收集补查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后,才可作为决定起诉与否的事实依据。在直接采证原则下,公诉检察官才能对整个案件的事实真相了然于胸,并使各个诉讼参与者的陈述或证词不至于相互矛盾,或残缺不全。在直接采证方式下,才能使被告人拥有比较好的防御机会,清白的被告人也可借此机会洗刷其犯罪嫌疑,而不至于造成冤枉无辜。事实上,检察官在审查起诉程序中,认真研究侦查卷宗仍显得至关重要,在卷宗书面证据所记载的事实,是庭审言词辩论的基础。公诉检察官只有在开庭前仔细研读卷宗证据,了解全部诉讼证据的内容之后,才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色完成好诉讼程序中的言词抗辩。同时,检察机关对于事实真相的调查任务亦唯有事先研读卷宗,对卷宗记载的证据的证明能力与证明力进行明确研判和综合评估之后,才能顺利实现。因此,刑事案件的公开审理,可谓以侦查卷宗所记载内容为实体基础,行口头言词控辩为诉讼程序而足。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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