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裸官”是强力反腐的一部分

严防“裸官”是强力反腐的一部分

“裸官”或将“风光”不再。

近日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配偶移民,或没有配偶但子女移民的,不列为考察对象。这也就是说,此前被舆论和民众诟病已久的“裸官”问题,终于在制度层面得到了明确,官员选拔制度旗帜鲜明地对“裸官”说“不”了。

应该说,这样的规定非常必要。最近几年来,“裸官”问题早已不是个新鲜话题。在2012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国内著名反腐专家、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谈到广受社会关注的裸官问题时说:从媒体曝光的情况看,从1995年到2005年,我们有118万官员配偶和子女在国外定居。面对此种严峻局面,加强对“裸官”的监管,注定无法回避。

事实上,此番有关“裸官”的规定,并不是国内第一次对“裸官”动手,只不过,此前的规定多呈零散之势,且刚性不足。例如,2009年的时候,深圳就规定,“裸官”不得担任正职或重要部门班子成员;2006年修改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也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应当报告”。

遗憾的是,无论是此前诸如深圳这样的地方规定,还是“应当报告”的全国性规定,基本上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裸官”还是层出不穷。尽管“裸官”并不意味着一定是贪官,但依据现实经验来看,“裸官”转化为贪官的几率,却是非常之高的。毕竟,公众很难相信,一个官员在将妻儿送出国之后,还能全心全意履行职责。

不过,准确来讲,“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规定,其实只是一种“相对柔软”的处理办法,即,用边缘化的措施,最大程度杜绝“裸官”转化为贪官的可能。或可言之,明确“裸官”不提拔,仅仅属于预防措施。所以,要想真正管住“裸官”,还需更严格的具体措施。

“裸官”不得提拔,首先要知道谁是“裸官”。显然,“裸”还是“不裸”,决不能寄希望于官员申报。事实早已证明,在这种关涉官员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主动申报是最靠不住的,因为,没有人不“严格要求自己”。因此,不妨建立起自我申报与公示相结合的制度,让全社会一起筑起制度的篱笆,严防“裸官”。

更重要的是,治理“裸官”,最为根本的还是限制权力。倘若官员手中的权力能够得到严格制约,丝毫没有牟利或寻租的机会,“裸”或“不裸”又有什么关系呢?

某种意义上,“裸官”不得提拔的规定,其实也是一种限权,即,严格限制其掌握更大的权力。不过,这种限权显然还不够,至少,对于那些占据重要岗位但又不想升官的“裸官”,也应给与重点关注,防患于未然。当然,对于个别虽然是“裸官”,但却真的不牵扯贪腐等问题的官员来说,这种多少戴着“有色眼镜”的规定,或有不公之处,但是,所有的官员都应适应。毕竟,既然选择了做官这个职业,既然渴望权柄,那就有义务牺牲一些个人的权益。

而且,从更理想的角度来说,治理“裸官”绝不仅仅是“不得提拔”,治理“裸官”更应是“谁裸谁下台”。说到底,严防“裸官”与强力反腐,在本质上都是相通的,只不过,治理“裸官”是从前端入手,而反腐则是从后端入手,唯有不遗漏任何一个环节,才能真正有可能把权力关进笼子。同时,如果官员“严进”了,后期的反腐压力无疑也会小很多。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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