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二)(2)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二)(2)

核心提示: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释义】本法是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规定。

一、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意义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公正原则。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利害关系人享有知情权,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正是公正原则的体现。首先,行政相对人享有知情权以及程序的参与权是行政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当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会对第三人的利益产生影响,行政机关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给予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并为自己辩解的机会,行使其知情权和陈述权。第二,公正的程序要求程序参与人在程序中受到平等对待。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中应保持一种超然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行政许可的作用,不仅是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进行事前管理,同时也是依法解决许可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就公共物品的使用或分配的问题,防止利害关系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受到许可申请人的侵犯,维护社会的平等和公平。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驳斥不利于自己的证据的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并予以认真考虑,这就有利于行政机关发现事实真相,作出公正的决定。当然,程序公正并不直接决定结果的公正,但程序公正同结果公正之间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公正程序尽管不能满足全体当事人的要求,但公正程序具有疏导、容纳功能,使决定易为各方接受,从而使决定易于执行,因而也能体现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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