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二)(3)

《行政许可法》释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二)(3)

核心提示: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与听证程序的区别

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与听证程序都是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的程序,都是程序公正原则的体现。这两种制度的区别在于:第一,听取意见的时间不同。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时间范围较大,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直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行政机关只要发现行政许可直接关系第三人的利益,都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此期间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都有权向行政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除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举行的听证外,听证程序是在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形成了审查意见,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须在被告知的5日内决定是否申请听证,否则即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二,听取意见的程序不同。听取陈述和申辩的主体是与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是同一的,听取的方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听取的程序也比较简单。听证程序与之相比则更为复杂和正式,听证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主持人必须是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如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不能仅为书面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有机会与行政许可机关当面对质,听证过程中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审查意见、证据和理由,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质证。第三,听取意见的结果对行政许可决定的拘束力不同。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记录,但记录对于行政许可决定不具有绝对的拘束力,行政机关听取意见后,还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并据此作出许可决定。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也就是说听证笔录对行政许可决定具有拘束力。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是一种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手段,行政机关对经济事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本质上是对市场机会资源的一种分配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政府对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申请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直接关系申请人的利益,许可本身为被许可人创造了一种“事实上的财产权”。正因为如此,行政许可决定何时作出,行政相对人何时能够获准从事其申请的活动,是他们极其关注的问题。在以往的行政审批中,一些行政机关力、事效率低下,对于审批事项的审查久拖不决,导致申请人无法开展经济活动,甚至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个别工作人员以“拖”为手段,向当事人暗示索要财物,当事人为尽快取得许可,不得不经常“跑步钱进”。有的时候,申请人虽然取得了行政许可,但由于时间拖得过长,市场的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行政许可的取得对其已经变得没有实质意义。对行政机关来说,一些客观上的情况,也妨碍其工作效率。如机构设置不合理,造成重复审批、多头审批;审查的流程设计不合理,等等。制定行政许可法的宗旨之一,就是要简化行政许可的程序、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强化服务,如本法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依法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等。此外,本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除上述规定,规定期限制度,对于促进使行政机关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法在下一节对作出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条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审查决定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如哪些问题由主要领导或者主管领导决定,哪些问题需要请示报告,哪些问题需要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等等。行政机关可以本着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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