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莫让“保外就医”成为权力的保护伞!(2)

【案例】莫让“保外就医”成为权力的保护伞!(2)

2013年3月10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介绍,五年来,检察机关开展保外就医、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等专项检查,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2068人。

与普通罪犯相比,在保外就医中,获刑官员占有相当比例。“获刑官员之所以容易获取保外就医这一特殊通道,在于官员在位时广织关系网,具有深厚的人脉,更具备利用先前的各种资源造假的条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

“获刑官员一般都是职务犯罪或经济犯罪,没直接受害者紧盯着。”在杜立元看来,“如果他们保外就医低调些,被发现的几率极小。”

除一些获刑官员把保外就医当成逍遥“狱”外的一个渠道,也有其他类型的罪犯钻此空子,有的甚至造成极严重的后果。比如大连市“黑老大”邹显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后通过买通监狱长等手段获准保外就医,结果出狱后再次酿成血案,最终被判处死刑。

审批流程过简

目前,各地监狱办理保外就医的依据,主要是1990年12月31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其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

在杜立元看来,这个部门规章已颁行二十多年,受当时立法水平所限,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而且,在其上位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都已作出修订的情况下,该办法至今未作修订,未能与上位法紧密衔接,使保外就医在提请、鉴定、审批、移交、考察和监督环节上都存在问题。

“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监狱讨论罪犯是否保外就医时,检察院(组)人员只是列席参加。”杜立元说,“上报罪犯保外就医的手续时,尽管将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但仅是告知备案。”

“从这一程序不难看出,对罪犯决定是否保外就医,监狱本身就有决定权,检察系统的监督权相当有限。”杜立元说。

这些问题已引起高层的重视。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程序进行了修改。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新刑诉法出台后,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监狱系统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制约,但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效果有待观察。”杜立元说。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潘开元说,“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一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二是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三是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但在麻国安看来,《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也漏洞颇多。“尽管列举了30类可准予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但对于严重程度的指标,许多疾病伤残未列出。而其中第三十种情况‘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规定,使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更是为违法操作提供了极大的空间。”

“新刑诉法中的伪证罪,只惩罚在刑事诉讼中医生出具的假鉴定,但对于在审判之后的保外就医中的造假者,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麻国安说,“这个法律盲区,更助长了个别不良医生虚假鉴定的胆量。”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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