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莫让“保外就医”成为权力的保护伞!(4)

【案例】莫让“保外就医”成为权力的保护伞!(4)

“应做到将相关裁定文书在网上公开,增加一个公示环节,对拟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公示,以便公众和检察机关进行监督。”麻国安说,“有条件的监狱和公安机关,应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将保外就医纳入微机管理,与派驻检察机关微机连网,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一旦发现不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要及时对罪犯进行收监处理。”

“加大事后惩戒力度,凡是参与合谋骗取保外就医的人员,均以律治罪,加大违法犯罪的成本。”麻国安建议。

“保外就医制度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在各个环节上进行周密设计,做到每个程序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避免权力寻租。”杜立元说,“应对保外就医鉴定人资格、鉴定程序、鉴定书内容、虚假鉴定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一旦发现鉴定人违法操作,严惩不贷。”

“应当建立鉴定医师准入制度和从业医师培训制度,完善违法鉴定刑事追责制度,将伪证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审判以后的阶段。”杜立元建议。

杜立元说,“应进一步明确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和标准,将那些在现有医疗水平下已经能够得到较好治疗的疾病,从保外就医的范围里删除。”

“此外要严格规定取保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杜立元还建议,“当监狱或公安机关考察保外罪犯发现其擅自外出或下落不明时,取保人不提供任何线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杜立元看来,从长远计,有必要将保外就医的批准程序由现行的行政程序改成司法程序,变由监狱单方面决定保外就医为由中立的法院来裁决。在执行和监督程序上,切实加强检察院的监督权,从而有效地堵住保外就医这条罪犯逍遥“狱”外的渠道。

“保外就医”莫成获刑官员特权

据报告显示,过去五年,检察机关开展保外就医、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等专项检查,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52068人;仅2010年,我国检察机关就纠正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程序或脱管漏管555人。可见,保外就医已成为一些获刑人员逃避法律制裁的一个“温床”。特别是,享受保外就医“待遇”的大都是获刑官员,表明了保外就医已沦为一种特权。

获刑官员虽然丢了官位,但其在位时建立起的人脉关系依然在,拥有一定的隐性权力,具备违规操作保外就医的资源和条件。可以说,违规保外就医的背后,隐藏着钱权交易的魅影。比如,广东江门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获刑10年,但在宣判当日,林崇中通过买通看守所所长、医生等人违规获准保外就医,从法院直接回家,便是典型一例。由此可见,无论是保外就医的制度设计,还是司法监督和部门监管,均存在缺陷和漏洞,给了钱权交易可乘之机。

办理保外就医的依据,主要是《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其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这个部门规章已颁行20多年,受当时立法水平所限,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操作性。比如,保外就医在提请、鉴定、审批、移交、考察和监督环节上均存在漏洞。特别是,监狱掌握着保外就医的决定权,检察机关只能当“看客”,司法监督形同虚设。再者,保外就医制度缺少信息公开环节,没有透明度,为暗箱操作打开了方便之门。

因此,若想保外就医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遏制获刑官员违规操作的特权,首先必须对《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进行修缮,细化规定,增加可操作性;同时,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制约作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使保外就医在阳光下运行,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特别是,应制订惩罚性规定,约束司法人员、鉴定医生等公职人员的从业行为,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参与者,一律严肃查处,提高违法成本。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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