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莫让“保外就医”成为权力的保护伞!(3)

【案例】莫让“保外就医”成为权力的保护伞!(3)

监督环节薄弱

从以往大量案例来看,违法保外就医乱象频生,除审批流程漏洞较多外,事后监督乏力,也是事实。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然而,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在当地公安机关尚未接收的情况下,将管理权完全交给取保人,容易造成管理上的脱节,使罪犯处于漏管状态。”杜立元说。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吴三军对保外就医监督薄弱感触颇深。“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决定保外就医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需要保外就医,应将《暂行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但在实践中,决定机关却很少与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联系,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出监后,又不主动到派出所报到,罪犯释放后很容易脱管。”

“按照法律的规定,保外就医人员疾病痊愈刑期尚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但实践中公安机关限于人手少,难以对此定期不定期进行复查,这就使一些罪犯虽已痊愈,却难以收监执行。”吴三军说。

“‘取保’是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的必备环节。办理取保手续的目的,就是要求保证人对保外就医罪犯尽管束教育之责,保证保外就医罪犯遵纪守法。”在麻国安看来,“我国刑诉法对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是否需要保证人、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及法律责任均没有作出规定。”

“由于法律对未尽义务的取保人,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导致了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取保人只保不管,使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麻国安说。

如何扎紧篱笆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要抑制违规保外就医现象的发生,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保外就医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潘开元说,“一是1990年制定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已使用20多年,社会发展变化很大,已不适应形势需要。二是《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是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签发,其中缺少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起来部门之间的操作标准和衔接上容易遇到障碍。这需要尽快修订完善保外就医相关的配套制度。”

针对保外就医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麻国安认为,除了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密切配合,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