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变法“总枢纽”的利弊(2)

设置变法“总枢纽”的利弊(2)

条例司改由枢密副使韩绛提举,化解了陈升之抛出的难题,却未能平息其存在合理性的争论。限于篇幅,且举名人为例。

苏轼时监官告院,上奏说:“陛下欲去积弊而立法,必使宰相熟议而后行。事若不由中书,则是乱世之法。圣君贤相,夫岂其然?必若立法不免由中书,熟议不免使宰相。”次年初,他指出,条例司的存在造成“中书失其政也。宰相之职,古者所以论道经邦,今陛下但使奉行条例司文书而已”,他敦请宋神宗“首还中书之政”。

鉴于条例司行事“上既不关政府,下又不委有司”,甚至制置条例这样关乎国家安危、生民休戚的大事,连宰相都不得参与,御史中丞吕公著一月两次请罢条例司。他首先从名分与国体入手,批评条例司之设:“本出权宜,名分不正,终不能厌塞舆论。盖以措置更张,当责成于二府;修举职业,宜倚办于有司。若政出多门,固非国体。”继而从统治术角度,意味深长地提醒道:“宰相不任其责,则坐观成败,尤非制世御下之术。”

司马光时任枢密副使,他主要从“变更祖宗法度,侵夺细民常产”立论,坚主废罢条例司。相比之下,判大名府韩琦一针见血。他指出:条例司只是定夺部门,“自来未有定夺之司,事不关中书、枢密院,不奉圣旨,直可施行者。如是,则中书之外又有一中书也。中书行事,亦须进呈,或候画可,未尝直处分。惟陛下察其专也”!韩琦毕竟三朝名臣,“中书之外,又有一中书”,一发击中要害所在。他请求宋神宗将条例司“事归政府,庶于国体为便”。

继韩琦之后,另一重臣文彦博也吁请撤废条例司。宋神宗“不欲亟罢,恐伤王安石意故也”。但正如余英时指出:宋神宗与王安石“君臣二人虽志同道合,但在权力世界中却分别是君权和相权的中心,周围各自形成了不同的权力集团。安石的左右有人提醒他必须加强相权集团以防人窥其‘间隙’,正如神宗身边有人要他注意君权不可旁落一样”。“浸润既久,神宗对安石的信心便难保不发生动摇;权力的计虑终不免会超过理想的执著。”(240、244页)

这年五月九日,宋神宗再问三司条例司“可并入中书否”,王安石表示,等中书条例司大端就绪,僚属置备,自可合而为一,眼下还有应与韩绛“请间奏事,恐未可”。但仅隔六天,宋神宗就断然下诏,宣布三司条例司罢归中书。他同时以手札安抚王安石,给出一个缓冲期,让“有司结绝所施行事,久之乃罢”。

制置三司条例司罢废后,其主要职掌改由司农寺承担,部分功能则划归中书条例司。中书条例司的筹设,应在三司条例司广受非议之后,或是王安石未雨绸缪之举。不仅如此,熙宁三年九月,王安石还设立了检正中书五房公事,与中书条例司共同构成其“非常相权”的组成部分。据《大事记讲义》说,青苗、免役、保甲、方田均税、免行、市易、农田水利等新法,“始则属于三司条例司,后则属于司农寺”,而考课、铨选、学校、贡举、荫补、磨勘、试刑法、州县编类等,“始则属于中书条例所,后则属于检正五房”,则熙宁新法中科举新制与三舍法应出自中书条例司。南宋吕中指出:“中书条例司乃法度之所自出,议者不知言其非也。”也就是说,它在制度层面上比较不易招致非议,故而除司马光,一般朝臣都说三司条例司不应设置,“而中书条例一司罕有论其非者”。司马光则反对说:“中书当以道佐人主,焉用区区之条例,更委官看详,茍事事检例,则胥吏可为宰相矣。”他洞察到“非常相权”下中书条例司属员权力的急遽膨胀。

尽管中书条例司与检正中书五房公事也尚未成为制度性组织,却有效代偿了业已撤废的三司条例司的职能。王安石让盟友曾布任中书五房公事都检正,他自当年岁末拜相后,曾布“每事白王安石即行之,或谓布当白两参政。指冯京及王珪也。布曰:丞相已议定,何问彼为!俟敕出令押字耳”!这一做法,有御史中丞杨绘的劾奏可为佐证。值得注意的是,王安石为相的熙宁期间,检正中书五房公事往往兼判司农寺,这样,三司条例司尽管撤罢,其“非常相权”连续运作不过换个平台而已。

正如余英时指出:“王安石在任参知政事时运用三司条例司发挥他的非常相权,正式任宰相后则往往在实际运作中扩张相权。”(238页)史称王安石秉政期间,“凡司农启请,往往中书即自施行,不由中覆”,即不再奏禀皇帝。熙宁七年,有鉴于相权对君权的这种侵夺,宋神宗“自是有旨,臣僚起请,必须奏稟,方得施行”。次年十月,他进一步下诏,将中书条例司与司农寺条例司一并撤罢。按余英时的判断,“在神宗与安石合作的后期,权力意识在双方都已浮现”(244页)。

熙宁九年十月,王安石再次罢相,在其后八年多里,宋神宗再也没有召见过他。反对派在肯定王安石出处大节的同时,对其个性另有评价。刘述等台谏官说他“专肆胸臆,轻易宪度”,司马光说他“用心太过,自信太厚”。这种个性,导致王安石在“得君行道”时少有顾忌,好以三司条例司、中书条例司与检正中书公事等制度外的组织,来行使并扩张“非常相权”。在双方合作后期,宋神宗觉察到其中隐含的问题,尝试着制衡相权,以回归祖宗家法的正常轨辙。其后,宋神宗推行元丰官制,业已罢相的王安石“见之大惊”:“上平日许多事,无不商量来。只有此事,却不曾商量。”余英时据此认为,宋神宗“亲定元丰官制寓有削减相权之意”,而“这是王安石扩展非常相权的一种自然反响。理想与权力之间终于出现裂痕”(245页)。

宋神宗去世后,元祐更化全面否定王安石变法。宋哲宗亲政,绍圣绍述又彻底清算元祐更化。其后直到宋徽宗晚年,变法措施大多重付实施,海外宋史学家刘子健将这一恢复变法期称之为“后变法时期”,在其《中国转向内在》里有一总体性鸟瞰:

后变法时期丧失了王安石的理想主义初衷,改革精神化为乌有,道德上毫无顾忌,贪赃枉法肆意公行,拒绝革除任何改革体制的弊端,对那些继续反对改革的保守派进行史无前例的残酷迫害,皇帝好大喜功、奢侈无度,整个社会道德沦丧,所有这些,使得恢复变法时期聚集了一批声名狼藉之辈。(37页)

宋徽宗上台,经过一年多的折衷调停,建中靖国元年(1101)十一月,便宣布明年改元崇宁,表明其崇尚熙宁新政的国策取向。以崇宁元年(1102)七月蔡京任相为界限,其后虽仍高张变法的旗幡,但与熙宁新法已无多关系。诚如王夫之所说,王安石精心擘画而“名存而实亡者十之八九”。

蔡京拜相当月,宋徽宗就令“如熙宁条例司故事,都省置讲议司”,命其提举,让他“遴柬臣僚,共议因革”,有意再铸王安石式“得君行道”的克隆版。南宋史家这样点评蔡京及其讲议司:“推其所为,则又托熙宁之迹,以为奸者也。置讲议司于都省,因中书条例之弊而甚之也。”史家李心传尤其揭示讲议司与条例司的因袭关系:“自王荆公(指王安石)秉政,始创制置三司条例司,以行新法。其后蔡儋州(指蔡京)当国,踵其故置讲议司。”

讲议司下设详定官、参详官与检讨官,蔡京从侍从、卿监中汲引亲信党羽四十余人安插其间。讲议司名义上讨论熙丰已行法度和神宗欲行未行的举措,但蔡京“阴托绍述之柄,钳制天子”。他一边罗织元祐党籍,“讲议司编汇章牍,皆预密议”,使其成为打击政敌的趁手工具;一边将重大政事,例如宗室、冗官、国用、商旅、盐泽、赋调、尹牧等,每事派三人主管,“凡所设施,皆由是出”,使讲议司成为扩展其“非常相权”的私人机构。蔡京仿效王安石故事,也从宋徽宗处为讲议司争来了“随事分委”使者的特权。尽管宋徽宗与蔡京标榜讲议司“讨论裕民富国之政”,实际上无非变着法子,“取民膏血,以聚京师”,满足“丰亨豫大”的私欲享乐。史称:“置讲议司,官吏数百人,俸给优异,费用不赀。一日集僚属会议,因留饮,命作蟹黄馒头。饮罢,吏略计其费,馒头一味,为钱一千三百余缗。”连清康熙帝也在《御批通鉴纲目续编》里批道:“徽宗置讲议司,以敛天下之财”;蔡京“所为皆私”。蔡京还在枢密院另设讲议司,染指宋代家法列为禁脔的兵柄。崇宁三年三月,枢密院讲议司撤销;次月,都省讲议司也相继废罢。

宣和六年岁末,宋徽宗重新起用蔡京,仍在尚书省设讲议司由其提领,旗号还是“遵行元丰法制”。蔡京轻车熟路,故伎重演,“听就私第裁处,仍免签书”,“又分武备一房,别为枢密院讲议司”,把“非常相权”用到极致。有太学生揭露宣和讲议司道:“天下之事,聚十数辈亲附之人,观望阿谀,所论皆毫末之细;议罢一事,夺于权幸,则朝言而暮复旧矣。何尝有一大利害及于生民哉!”讲议司一味听命权幸,彻底沦为门吏。次年八月,撤罢讲议司。但蔡京在扩展“非常相权”上,如此熟练地借用王安石条例司的先例,却是发人深省的。

其后,金军兵临城下,北宋危在旦夕,靖康元年(1126)四月,尚书省再设详议司,以宰执徐处仁、吴敏与李纲提举。反对者认为,详议司“与熙宁条例司、崇宁讲议司相似,非当今所宜”,完全不必再设。详议司仿效讲议司,鉴于后者声名狼藉,“故避讲议之名”,改称详议。数月以后,北宋灭亡,详议司也不复存在。

在通向权相之路上,南宋秦桧牛刀初试,仍用王安石故智。绍兴二年(1132)五月,秦桧时任右相,见左相吕颐浩督军在外,“欲夺其柄,乃置修政局”,自领其局,让参知政事翟汝文同领,下设参详官、参议官与检讨官,“置局如讲议司故事”。秦桧其时尚未完全赢得宋高宗的信任,而“修政局所讲多刻薄之事”,议者借彗星天变一举将其论罢。时隔数年,秦桧卷土重来,由宋高宗授权,终成南宋第一代权相。但倘若追寻来路,他的修政局翻用蔡京讲义司旧方,而讲义司则袭用王安石条例司故伎,谋求“非常相权”的轨迹仿佛草蛇灰线,不绝如缕。

现在,应该来讨论王安石“非常相权”的负面意义。余英时指出:

王安石为了推行“新法”,在神宗的支持下,取得越来越大的相权。但权力对他来说只是实现“治天下”理想的手段,而不是野心和私利的工具。因此他虽大权在握而居之不疑,直到他第二次去相位为止。从这个意义上说,安石绝无“权相”的嫌疑,有宋一代批评他的人,并未强调他弄权。但是他扩张相权的种种策略,却为以后的权相开启了方便之门。(245页)

王安石“得君行道”推行变革,对他以三司条例司为中心扩展“非常相权”,不妨肯定其初衷与效果都有利于变法与改革。然而,在原有制度外,王安石这种谋求“非常相权”的运作,或者宋神宗那样授予“非常相权”的裁断,都给业已相对完善的宋代士大夫政治带来不测的隐患与难料的危机。熙宁前期,韩琦、司马光、吕公著等一再吁请废罢三司条例司,其中固然有派别的偏见,但国体不便的指责与忧虑,还是触及问题的症结。而从蔡京到秦桧,他们先后以讲议司与修政局来扩展相权,时论无不追溯到王安石的条例司,这也说明在扩展“非常相权”上,王安石才是名副其实的始作俑者。

作为熙宁变法的决策者与首倡者,在中国改革史上,宋神宗与王安石无疑占有显要的席位。宋神宗赋予王安石“非常相权”,王安石终于“得君行道”进行改革,不啻是宋代君主士大夫政治的最大亮点。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自蔡京以后,降及南宋,先是秦桧,中经韩侂胄、史弥远,直到宋季贾似道,权相专政竟成南宋政治挥之不去的梦魇。倘若将“得君行道”的“非常相权”称之为“王安石模式”,用以对照自蔡京起到贾似道止的宋代权相,仅就他们与在位君主的权力关系与运作方式而言,其实质却是一脉相承的。这些权相,有哪一个不是拥有“非常相权”(秦桧、史弥远与贾似道甚至长期得以独相,这种“非常相权”也都出自当时君主的授予与、配合或至少是默许),又有哪一个不在声称“得君行道”(只不过“君”已非奋发有为之君,“道”却是维护权相利益集团的歪门邪道)。归根到底,权相政治的不治毒瘤,仍然寄生在宋代君主士大夫政治文化的母体之上。

刘子健把君主政体分为四种运行模式:一是中央控制(the central control)模式,即宫廷与官僚有效控制军队与各级地方政府;二是宫廷的集权(concentration of power at court)模式,即皇帝或其代理人独立行使中央控制权,官僚只能例行公事地从旁赞助;三是专制(autocracy)模式,即决策由皇帝或其代理人独断或共谋,官僚虽能分享行政权力却无权参与决策;四是独裁(absolutism)模式,君主或其代理人大权独揽,压制甚至镇压持反对意见的其他官僚与在野知识分子。而恰恰自王安石变法起,宋代君主政体急速经历了这四种模式的全过程,在不断下坠中,最终导致了中国转向内在。

按余英时的说法,宋神宗起用王安石变法,“这不仅是出于他对王安石个人的信任,同时也是对士大夫集体的一种尊重。因为在他的理解中,王安石的变法构想也代表了士大夫的一种共识”。在余英时看来,“‘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一般意识虽已早由范仲淹点出,但皇帝‘与士大夫治天下’观念在政治实践中的具体化则是熙宁时代的新发展”(241-242页)。也就是说,宋神宗即位之初就措意改革,意在将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观念付诸具体的政治实践。一开始,宋神宗与王安石确也试图维持“中央控制模式”,即由君主与士大夫官僚共主政局。王安石曾援引苏辙、程颢进入变法机构,并尝试争取吕公著等支持,宋神宗始终有意调停新旧两党,都是这种意图的有力证据。

但宋神宗个性“好大喜功”,王安石为人“自信太厚”,他们都主张进行釜底抽薪的彻底改革,以期国家一劳永逸地走上正轨。在这种思路的主导下,更兼旧党元老的不合作态度,宋神宗就毫不迟疑地对其理想的宰相赋以“非常相权”。而王安石这样的激进改革派,按刘子健的说法,“这类人思路开阔、眼界极高,容易偏向固执、不妥协,变得具有侵略性”;尤其在自以为“得君行道”却横遭阻力时,“在他的新政或称变法体制下,政府变得自信而武断”(《中国转向内在》36、45页)。他会把“非常相权”运作到极致,进而排斥持有异见的其他士大夫官僚,让君主政体从“中央控制模式”位移滑向“宫廷的集权模式”。也就是说,在熙宁变法时,已出现宋神宗与其代理人王安石独立行使中央控制权的不良端倪,“宫廷的集权模式”已露兆头。宋神宗尽管支持与默许了这一倾向,却仍保持着应有的警惕,熙宁时撤罢三司条例司与元丰官制取消检正中书五房公事,都是他试图将君主政体拉回“中央控制模式”的努力。

但是,权力的潘多拉匣子一经启封,就再难杜绝其后的权奸之相窥伺“非常相权”的美味禁脔。在“后变法时期”,宋徽宗与蔡京这对君臣的权力模式已经完全转入“宫廷的集权模式”。宋高宗南渡,绍兴八年(1138),出于权力与皇位的算计,最终选定秦桧,授意他全权和谈,专制君权空前膨胀,已无须官僚机构的介入,而自行作出不可逆转的“圣断”,“专制模式”宣告形成。紧接着,秦桧独相十八年,宋高宗与秦桧一而二,二而一,君主政体彻底堕入“独裁模式”。其后韩侂胄、史弥远与贾似道等权相政治,不过是这种“独裁模式”在君主官僚政体下轮回搬演而已。

当然,这决不意味着让王安石及其变法来为其后的权相专政承担原罪,权相政治的出现,归根结底是君主专制政体的不治痼疾。然而,诚如余英时指出:“宋代君权与相权的关系,以熙宁变法为一划时代的转变,但主旨仍在展示士大夫世界的内部构造。”(241页)宋代立国以来,君权与相权之间业已形成相对完善的制衡格局;正是在熙宁新法的历史变局中,在“得君行道”的理想追求下,由宋神宗亲自授与并由王安石实际运作的“非常相权”,却是导致这一制衡格局开始欹侧的第一推力,而制置三司条例司这类制度外的组织总是“非常相权”的重要抓手。至于蔡京以后的权相专政,何尝不是余英时所指出的“君权相权合一之势”,何尝不是士大夫政治在专制君权下的变异形态呢?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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