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利益保护需要制度设计实现 (2)

生态利益保护需要制度设计实现 (2)

实践中出现了一批治理荒山、沙漠,发展生态产业,改善局部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却不能得到相应激励和补偿的案例。比如,在毛乌素沙漠边缘,陕北定边县农民石光银、靖边县农民牛玉琴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农民白春兰等人,举全家之力坚持栽树治沙近20年,分别营造起大片生态效益明显的林地,构建起一道道防风固沙的绿色屏障,为生态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由于国家对生态林实行严格的禁伐政策,而现行法律缺乏相应的激励保障制度和补偿制度,这些治沙造林大户同时也成了欠债大户。

生态利益保护需要制度设计实现

生态利益的保护和调整,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实现。针对制度缺失的现状,当务之急是要着力构建生态利益保障制度,如生态利益有效供给制度、生态利益合理补偿制度、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等。

第一,建立生态利益有效供给的保障制度。植树造林、防风固沙等人为活动可以引致生态利益的增进,由于生态利益的供给往往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如果缺乏相关的激励机制,绝难持久。环境法律制度的应然功能之一,就是要通过对生态利益供给者的有效激励,促进生态利益的持续增长。通过税收、信贷、技术扶持、财政投入等激励措施,鼓励生态产业的发展,倡导循环经济,促进生态利益的增进。

第二,建立生态利益合理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是针对特定主体之间因生态利益的相对增进或减损而进行补偿的制度安排,其实质是针对生态和环境问题的利益协调与平衡的制度。目前,我国生态补偿主要依靠政策协调手段和经济协调手段,随意性和变动性较大,缺乏稳定性,不能对各类主体的利益进行有效平衡。为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准确界定补偿和受偿的各方利益主体,确认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抑制利益不当诉求,实现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相统一。在生态补偿不同主体的发展利益、资源利益、经济利益、生态利益之间寻求协调与平衡,确定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建立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核心的生态利益合理补偿制度。

第三,建立生态损害预防与救济制度。生态损害,是因重大环境污染或严重的自然资源破坏活动,导致生态系统的组成、结构或功能发生严重不利变化的法律事实。从利益分析的角度,生态损害的实质是社会主体的生态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生态损害赔偿立法,一系列重大生态损害事件中,公众生态利益受损却无从向加害者提出赔偿请求。比如,2008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案给松花江流域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污染事故发生后,中石油仅向原环保总局缴纳100万元罚款,向吉林省政府“捐助”500万元用于治污。2011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其官方网站上透露,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5年来,国家已为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累计投入治污资金78.4亿元。此消息再次引起公众质疑:中石油造成的污染事故,防治数目如此之大,却为何让国家和纳税人买单?为保障公众的生态利益,环境法要建立生态损害预防制度,在“源头”与“过程”实行全面控制;此外,还应积极寻求生态损害赔偿的侵权法救济之途。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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