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荒唐的“父女结婚”之反思

【案例】荒唐的“父女结婚”之反思

【百姓心声案例】

【事件介绍】

1

女儿为给父亲办户口与父亲登记结婚

成华区的林丽(化名)想把父亲的户口从老家迁到成都,再办理成都的社保;由于父母二人并未达到老人投靠子女入户的条件,林丽作出了一个荒唐的决定:与自己的亲生父亲登记结婚!然而,在民政局拿到结婚证的她却并未如愿,按规定,他的父亲还是不能取得成都户口,也无法购买成都的社保。

近日,林丽又将生父告上成华法院,请求判令父女俩的婚姻关系无效。最终,法院认定两人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判决婚姻无效。

节省医药费 她想为父亲办社保

30多岁的林丽住在成华区,并取得了当地的户口,离婚后独自居住。去年,住在老家的父亲生病,花费了大笔钱。想到为了节省今后的医药费,林丽决定将父亲的户口迁到成都,并为父亲办理成都的社保。

然而,林丽说,因为自家的房子不到70平方米,未满足老人投靠子女入户的条件,她听说如果是夫妻关系,就可以顺利办下户口。林丽决定和自己的亲生父亲结婚。

今年年初,父女俩在民政局成功办理了结婚证。

拿到结婚证 却未能如愿

本以为父女俩“真结婚”后,就可以顺利为父亲办下成都户口;然而,当林丽来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时却傻了眼。按照规定,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夫妻关系,依然不能为父亲办理成都户口。

无法为父亲办理户口,林丽决定解除与父亲的婚姻关系。

解除婚姻 法院依法支持

不久前,林丽带着父亲来到当初办理结婚证的民政局,并向工作人员和盘说出了和她结婚的就是自己的亲生父亲。但工作人员却称,协议离婚只适用于合法存在的婚姻,林丽和父亲的情况,只能去法院处理。

近日,林丽以原告身份将父亲告上了成华区法院,请求解除他们父女的婚姻关系。

成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系父女关系,属于直系血亲,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本案原、被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故林丽要求判决确认其与父亲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