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捉贼”,警察何为?
表面上看,“全民捉贼”的做法会形成一种好的社会风气,会出现“路见不平一声吼”的效果,也会收获捉贼的累累硕果。但是,这样的办法也会有不少的副作用。
既然捉住一个贼是1000元,在利益的诱惑之下,就会出现为了金钱去捉贼的“专业户”。这表面上看也是个好现象,弥补了警方人力不足的短板,处处是贼,处处是盯着贼的眼睛。但是,这和“职业打假人”是不一样的。打假得罪的是商家,而不是个体的人,是一个公司,是一个超市,是一个企业,那点钱,他们出得起,所以他们不怕“职业打假人”,依然有人在售假。他们售假的利益超越了“职业打假人”的索赔。
而万一出现了“捉贼专业户”,就不一样了。他们为了捉贼而去捉贼,必定会有一批没有正式职业的热血青年去结队捉贼。在这个过程中还会出现反水的现象。假如在他们捉贼的时候,贼给了他们更多的诱惑,那么他们就可能与贼同流合污。比如说警方给的奖励是1000元,贼给他们加上100元,你说他们是将贼送给公安机关,还是放走呢?为了捉贼而捉贼的他们有可能在利益面前选择放走小偷。这样岂不让本就“天下无贼”是奢望的现实更加雪上加霜。
还有一种危险,万一这些“捉贼专业户”在长期捉贼的过程中,与贼都熟悉了,被贼劝说成了贼的话,岂不更是一件尴尬的事情?您还别说,我刚刚就看到了这样的例子。据《南湖晚报》报道,今年嘉兴法院部门审理的几起案件中,有的便衣警察成了小偷的保护伞,有的反扒队员还辞职加入了盗窃的队伍,都已经被判了刑。
即使不会在利益引诱下出现“捉贼专业户”,就是普通市民偶尔去捉贼也是不合适的。很多贼都是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他们不会给捉贼的人留什么情面。据报道显示,这几年,因为勇斗歹徒牺牲的市民逐渐增多。这是因为,他们没有捉贼的技术,没有捉贼的本领,他们赤手空拳,而贼有可能是团伙犯罪。在受到威胁的时候,就有可能下黑手。这对普通百姓来说也是一种威胁。
我们是一个法治社会。我们的社会有着明确分工,老百姓就是好好过日子。我们的警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捉贼这样的事情他们不仅仅专业,还有手段和本领,因为他们接受过专业培训,何况警察还有专门武器。捉贼这样的事情还是让警察做的好。
如果什么事情都用金钱鼓励群众去做的话,我们也就没有必要设置这么多的警察了。凭什么你们享受了警察的老有所养,拿着百姓的钱让百姓去捉贼?
“全民捉贼”有效 但应有度
损人利己的小偷,人所共愤。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南京市有关方面以有奖悬赏的方式号召“全民捉贼”,令人耳目一新。这样做的好处,一是以实实在在的物质激励,鼓励人们勇于跟偷窃行为作斗争;二则,各小区内外奖励捉贼的横幅无处不在,可以给意欲行窃的小偷以极大的威慑,迫使其收敛作恶的念头,从而维护小区的安宁。
实际效果也确实如此。据当地派出所介绍,奖励抓小偷政策在2013年初开始实行以来,去年辖区内的刑事发案率同比2012年下降了20%,足以说明这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鼓励居民们参与到“群防群治”中,形成让违法犯罪分子无隙可乘的天罗地网,就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众的财产安全。毕竟,社会治安状况的改善,跟每个居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猖獗的违法犯罪面前,没有哪个人能置身事外。
即便如此,“奖励抓贼”还是带给人们一丝隐忧。捉贼不仅是个良心活儿,更是个风险活儿。常言道做贼心虚,窃贼被人发现后变得穷凶极恶,是常有的事。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如何保障捉贼人的安全,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毕竟,一个手无寸铁的普通群众抓贼,跟一个训练有素的公安民警抓贼,结果可能大不相同,因为他们存在着体能、技能等方面的很大差异。故而,“奖励抓贼”应当附加一个前提,即提醒人们要随机应变,量力而行。如果有公民出于嫉恶如仇的社会责任感,且有能力主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其见义勇为之举,当然值得大力褒奖,但对更多普通民众来说,提高防盗的风险意识,察觉异常情况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警,无疑是更合乎理性的选择。
预防违法犯罪活动,以群众性、互助性为特点的群防群治,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很多地方都在实行,但也需要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就具体抓贼行为来说,其责任主体由以打击不法分子、保一方平安为职责的警方来担当,显然更为适当。南京市该辖区“奖励抓贼”取得实效之余,应当予人们以这方面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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