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摘要:法治中国的提出,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了更加完整系统的规划。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执政党的基本执政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怎样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习近平同志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高度重视法治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中国,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根本路径和努力方向。

坚持科学立法:既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更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在立法方面取得的重大成就。实践发展永无止境,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如何随着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其更好地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这个问题鲜明地摆在了新一届党中央的面前。习近平同志的回答是:“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怎样才能实现这样的历史任务呢?

首先,要使法律能够满足群众的期待,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十八大一年多来,人们切实感受到了每一部法律的出台或修订与自己生活的联系。2013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十一”黄金周期间,人们用“恼人的购物少了”直观评价这部法律的实施效果。“旅游法的立法主旨就是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一语道出了立旅游之法的目的所在。其实,不仅是旅游法的出台,二十年来首次大规模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对“网购一族”予以“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保护,新出台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将电梯和大型娱乐设施都纳入其中,修改后的“商标法”在申请方式上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等等。在过去一年里,无论是新制定的法律还是修改后的法律,都明显更贴近人们生活,更符合客观实际需要。而这,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高立法质量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为了让各方面意见都能在立法进程中得到充分表达,全国人大积极拓展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在旅游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立法过程中,就邀请专家、官员、普通市民、行业从业人员、人大代表等参与立法前评估讨论,确保社会每一个阶层都有声音,每一种声音都能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2013年,国务院法制办还先后就《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征求意见稿)》《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使立法过程成为统一认识、平衡利益、形成合力的过程,不仅体现了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也大大提高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为谁立法”,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立法的性质、方向和效果。2013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今后五年的立法规划,在已明确的68件立法项目中,修改食品安全法、行政复议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社会救助法等社会公众所关注和热议的法律皆名列其中。每一部法律的修订或出台,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高度关注和衷心拥护,根本在于立法反映了广大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因此,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权益,是立法工作永恒的课题,也是我们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最根本的价值体现和追求。

其次,要注重发挥立法在深化改革进程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古人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在改革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的历史新阶段,如何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关系改革能否顺利推进,更关系改革的成果能否巩固和持久。

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一年多来,围绕“转变职能、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国务院加大机构改革力度,减少四个正部级机构,取消下放4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如何通过简政放权真正达到转变职能的目的,法制保障至关重要。习近平同志指出: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要发挥法治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既要重视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固定转变政府职能已经取得的成果,引导和推动转变政府职能的下一步工作,又要重视通过修改或废止不合适的现行法律法规为转变政府职能扫除障碍。很显然,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是关键,能否充分发挥法治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直接关系改革的根本成效。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部署后,如何有步骤有秩序有重点地推进改革,习近平同志多次指出,凡属重大的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对我国实行40多年的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是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也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但《决定》的公布并不意味着政策的落地,还必须由立法机构作出相应法律法规方面的调整。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同时要求各地市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作出规定。这说明,重大的改革举措,只有得到法律授权,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改革政策的推动执行才能更稳妥、更有效。先立后破,有序进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不仅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加大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的改革自觉,更体现了党中央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引领改革、推动改革、保障改革,把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高度统一的改革新思路。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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