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严格执法:既要依法执政,也要依法行政,“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也就形同虚设。习近平同志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这就为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根本方向和路径遵循。
首先,关于推进依法执政。
十八大结束不到一个月,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同志开宗明义指出:“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为什么要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十八大以来,从2013年5月两部党内重要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外公布,到2013年8月对党内法规制度进行集中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文件,再到2013年11月发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2013年12月公布《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一年多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大事不断,而且件件都是“党史上的第一次”,充分体现了新一届党中央依章管党、依规治党的坚定意志,也有力展示了我们党推进执政党建设、加强依法执政的铿锵步伐。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因此,依章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保障。
为什么要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对我们国家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习近平同志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充分肯定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捍卫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宪法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习近平同志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不仅阐明了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至上地位和重要作用,也阐明了作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的高度统一。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领导干部必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一种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强调要对宪法和法律存有敬畏之心,要依法按权限和程序办事,始终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习近平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在改革攻坚期、发展机遇期、社会风险期叠加的今天,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全党全社会的期待。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三个善于”的改革着力点: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我们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不仅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也阐明了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高度统一。
其次,关于推进依法行政。
推进依法治国,既要坚持依法执政,更要注重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落实,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习近平同志指出:“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重点强调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问题。从整合执法主体到减少执法层级,从理顺执法体制到完善执法程序,既有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社会矛盾的积极回应,也有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出台的新举措新办法。大刀阔斧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无疑为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受我国封建专制主义传统的长期影响,加上监督制度机制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领域依然存在,一些公职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现象依然不容乐观。要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排除”、“坚决防止”、“坚决惩治”,“三个坚决”彰显了新一届党中央坚持推进严格执法的强大决心。据此,十八届三中全会专门就“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作出了深化改革的全面部署:“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一系列相关体制机制的稳步推进、改革和完善,体现了党和国家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坚定意志,也为法治中国建设矗立起最坚强有力的柱石。
坚持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是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的宣示,传达出我们党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的执政理念和价值追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体现了我们党领导推进改革开放事业和服务人民群众根本宗旨的高度统一,反映了新一届党中央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增进人民福祉之间内在必然逻辑的深刻认识和高度把握,也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根本内涵。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和根本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选择上的导向。习近平同志指出,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深刻道理是不言而喻的。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坚持公正司法,首先要坚持司法为民,司法工作者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大对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针对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等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在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强调指出:政法战线的同志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掷地有声的“四个决不允许”,不仅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切和期待,也强调了司法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根本宗旨。法律绝不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要坚持群众路线,增强群众观点。如果群众有了司法需求,需要打官司,一没有钱去打,二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鉴此,习近平同志明确要求,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需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政法干警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法律保障。这就为新时期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坚持公正司法,要求司法工作者必须坚守职业良知,强化职业道德,增强坚守法治的定力。“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是法治精神的真谛。如果没有坚守法治的定力,没有秉公执法的职业道德,面对权势、金钱、人情、关系是抵不住诱惑、抗不住干扰的。海南省东方市天安乡派出所原所长吴春忠不徇私情,亲手将涉嫌违法犯罪的多年好友抓捕归案,并告诉他:“你是我最好的朋友,但人情大不过法律。公安机关如果不能秉公执法,还怎么取信于民?”他对前来为亲戚说情的领导干部说:“我要是放过他,就是说假话、办假案。你身为领导,怎么能提出这样的要求?”新疆石河子检察院张飚、高晨等检察官历经五年多努力,推动一起杀人冤案平反昭雪,引起良好社会反响。正是有了千千万万这样的典型和榜样,构筑起整个政法战线的中流砥柱,也构筑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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