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法治”解读(3)

甘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法治”解读(3)

时代精神:服务、诚信、节约、正理

法治是一个随着时代内容不断充实的范畴。在当代,由于受现代性进一步开展引发的部门分殊化、资讯网络化、全球化、知识经济化及相伴随而来的风险社会,到上世纪90年代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理论兴起,放松管制、社会自治、组织再造、政府瘦身、政策网络治理等行政合理性议题被引入法治领域,法治已经增添了不同于过往的时代内涵:(1)政府合法性的根据不是宪法和法律的赋权,而是公众意愿和公共利益;政府的首要职责就是提供公共服务,关心和满足公众正当需求,建立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关系,树立诚信政府形象。(2)任何制度设计、行政和司法过程强调以结果为导向,按照市场观念运作公共资源和公共品供给模式,进行成本核算,建立节约型政府,权力行使不仅要遵循合法、合理原则,更要遵循比例原则。(3)矫正“经济人”假设,用“社会人”视角看待公民,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尊严,保障人权,“服务而非掌舵,重视人而非盯住生产效率”。(4)强调实践理性,关注制度设计的社会条件,立法被视为“着眼于现实”而非“着眼于安排”的一个公共选择过程。(5)反对先验主义正义观和法治的“契约论途径”,主张“正理的正义观”和引入“中立的旁观者”机制,相信法律效力只有在不脱离民众生活实际的情况下才能实现。

(作者系甘肃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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