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塑造理性人人格。对民众而言,法律不仅意味着应然或必然,而且还是一种切实有效的力量。但是,法律是理性人的游戏和交往规则,非理性人属于法治社会的异类,非理性行为是违逆法治和应受法律谴责的行为,所以法律只为理性人带来好处,并由此构成其行为及其合法性的基础,并转化为一种个人交往的能力和力量。法治秩序的优势在于此,其局限性也在于此。
(7)法律应得到很好的遵守。塑造理性人人格就是培育社会的守法品格和精神,“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总之,法治的第一要义就是“法律之治”,它包括法律制度的一切形式结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治理,依法办事,依法塑造公民人格,法律之外不应有多余的特权和额外的负担。
内在要求:善、正义
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建构的社会秩序,因而法治包含对法律规则本身公正性、正当性、合理性的价值判断,即法律正义。只有当法律本身是正义的时候,才建立了人们合法期望的基础,构成人们之间相互信赖以及他们的期望没有实现时提出反对或主张的基础。正义确实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但就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言,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贯彻“人民主权”原则:在立法层面,制度安排要促进社会进步,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各种权利、义务、责任、利益做到恰当分配;在行政执法层面,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自觉带头守法,尊重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按照合法、合理、比例、程序正当原则依法行使执法权、决定权、自由裁量权,做到合法执法、合理执法、及时执法、高效执法、有效执法、诚信执法、节约执法,尊重人权,维护各方正当权益;在司法层面,尽最大限度维护法院独立、中立,避免司法等级化、商业化、行政化、地方化,保障法官权益和公正、公开行使审判权,确保任何进入司法程序的社会冲突、纠纷能得到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平等对待,真正赋予法院对进入司法程序案件的终局性裁决权和对立法、行政的监督权;在社会层面,制度设计要体现对人的关怀和尊重,赋予自由、平等优先地位,禁止歧视,保护弱者,维护一般机会均等和一般性社会资源分配公平,支持各项合法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社会和谐进步。
法治秩序的内在要求,就是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目的价值,包括外在的、个人伦理层面的“善”和内在的、社会共同体层面的“正义”两个方面,前者是个人主义的,后者则是集体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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