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卫计委“败诉”的意义

【案例】卫计委“败诉”的意义

【基层执政】

【事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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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社会抚养费与广东卫计委叫劲广东卫计委败诉

日前,广州中院对浙江律师吴有水诉广东省卫计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吴有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起因:律师为社会抚养费叫板全国31省市卫计委

2013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引发社会对社会抚养费的强烈关注和热议。在31家单位的回复中有明确总额的,只有10家。当吴有水向广东卫计委申请公开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及使用情况,广东卫计委在收到吴有水的书面申请后,于7月31日作出了《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答复吴有水。

卫计委以内部文件为由拒绝公开律师坚持起诉

在广东卫计委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中,有以下内容:“我委于2013年7月12日收到你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12年度全省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的有关信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总数和征收总额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未经规定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公布和扩散。据此,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

在收到这份《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后,吴有水并不满意这份答复。随后,他将广东省卫计委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公开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总额、预算情况、实际开支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

吴有水认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及开支情况,属于计划生育事项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广东卫纪委应当予以公开。而且,根据广东卫纪委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的内容可以推断被告确实掌握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

在案件未判决时,2013年底,广东卫计委与广东省财政厅终于向媒体公布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但这个结果并不令吴有水满意,他表示,从广东卫计委公布的信息上看,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并不合理。因此,吴有水坚持继续起诉。

法院:内部文件不能公布没有法律依据

广州中院认为,由于该工作规范是内部文件,未向社会公布不能作为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另外,广东卫计委也未向本院提交其曾向规定机关进行请示及规定机关批准其不予公开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院审理后认为广东卫计委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责令被告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吴有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并承担50元案件受理费用。

相关资料:

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计划外罚款,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著名导演张艺谋因超生缴纳多达748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和罚款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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