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卫计委“败诉”的意义(2)

【案例】卫计委“败诉”的意义(2)

从“卫计委败诉”看权力如何进“笼”

普通公民申请政府公开某方面信息的案例很多,但成功的并不多,大都被相关政府部门以“不宜公开”、“不在公开范围之内”为由置之不理。如2012年河北在校大学生刘艳峰向陕西省财政厅发出申请,要求其依照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表哥”)的个人工资收入,但被陕西省财政厅拒绝。律师吴有水的不同之处,就是在遭到广东省卫计委的拒绝后,没有灰心丧气,而是立刻把违法的卫计委告上法庭,结果获得胜诉。此案的警示意义很多,其中一个是它作为一个很好的样板,对习近平总书记去年提出的“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这句名言以及如何打造这个“笼子”、如何将权力关进“笼子”等,做了完美的解释和示范。

“笼子”是一个比喻,就是用于约束公权力的各项法律制度。如果说这个“笼子”是用一根根钢条“焊接”而成的,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是其中一根“钢条”,民间人士依法将不公开信息的卫计委告上法庭也是“钢条”,媒体对这一事件的报道和网友对吴有水的支持也是一根“钢条”,而广州中院做出的公正判决,不但是最重要的一根“钢条”,而且还起到了将所有“钢条”“焊接成笼”的作用—它用这至关重要的最后一道“工序”,把卫计委滥用的权力关进了“笼子”里!

公权力似乎什么都不怕,有时简直可以用“飞扬跋扈”、“势如破竹”来形容,但从这一事件看,他们的天敌就是对其进行制度监督的“笼子”。你看,当“笼子”还是一堆“钢条”、还没有最终打造焊接完成、广东卫计委只是觉得自己的权力有进入“笼子”的可能性时,其权力的身段立刻失去骄傲蛮横的常态而变得柔软顺从,不但不敢再用种种连自己都不相信的借口和“证据”糊弄民意和法律,而且悄悄地按照吴有水的要求痛改前非,加班加点抢在法律判决之前公开吴有水申请的那些最重要的信息!这只笼子的魔力太神奇了!此案还告诉我们,公权力虽然容易越界,容易侵犯公民权利,不但敢压服民意,甚至敢玩弄法律、忽悠法院,但这并不奇怪也不可怕,因为这是权力的本性,只要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权力就无法信马由缰地为所欲为,就会乖乖地在“笼子”内去做自己应该去做而且必须做好的事情。但公权力之手遍布各行各业,需要的“笼子”很多,而且要越来越坚固,所以我们的法律必须公正和完善,每个公民都要像吴有水律师那样具有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自觉和勇气,媒体必须加强舆论监督,各级法院也必须像广州中院那样,把普通公民和公权力放在平等的地位上,排除行政干扰,坚决独立办案,做出公平判决。

换个角度看广东卫计委的“败诉”

迫于规定压力,政府对一些社会公众“敏感”的信息公开心存戒虑,不公开是违反规定,彻底公开又恐引发对“细节”的质疑,于是,不少地方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耍起了“心眼”,要么仅给一个数字,要么在说明上“打马虎眼”,再就是索性以“国家秘密”为借口藏着掖着,媒体报道显示,2013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向全国31个省级计生委、财政厅(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引发社会对社会抚养费的强烈关注和热议。全国各地随后陆续公开了相关信息,但广东省卫计委却明确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答复,拒绝公开相关信息。较真的吴律师随后一纸诉状将广东卫计委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公开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总额、预算情况、实际开支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这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诉讼红案件,通常情况下,都会以庭外调解握手言和而告终,这样不会再引起舆论的反弹。

实际上,对于吴有水起诉广东省卫计委社会抚养费信息公开的这一案件,就从法律本身意义上说,广东省卫计委败诉几乎没有任何悬念,事实上早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去年12月4日广东省卫计委就已经向媒体公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尽管从公布的信息上看,社会抚养费的使用上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但公开的本身就说明广东省卫计委的态度有了转变,法院据此作出广东卫计委败诉,实际上对于案件本身已经没有多大实际意义,然这一判决的“标杆”意义却非比寻常。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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