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卫计委“败诉”的意义(3)

【案例】卫计委“败诉”的意义(3)

人们对地方政府就征收社会抚养费(俗称超生罚款)的收支情况普遍较为关注,但在很多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中,对这一款项的使用情况基本都是“含含糊糊”,而广东省卫计委干脆就明确表示拒绝公开,尤其是在收到律师起诉之后,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之前,广东省卫计委在主动向媒体公开被起诉的信息之后,完全可以与原告方握手言和,就如同两人彼此欠账一方起诉到法院一样,既然在法院判决之前,另一方已经通过别人将欠账归还,事实上两人就已经不存在“纠纷”问题,法院判与不判都没有了任何实际意义。值得玩味的是,广东省卫计委主动“还了账”,居然还没有要求吴律师撤诉,坐等这份让自己有些颜面无光的判决书出笼,着实让人有些“纳闷”。

但如果我们从“心理上”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这或许正是广东卫计委“舍身取义”的一种表现,按照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公开的范围》规定,地方政府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明显在条例规定的“范围”之内,但事实上,很多地方不仅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信息公开方面遮遮掩掩,很多在规定范围内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几乎都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对于一些诸如“三公消费”、“公务接待”等较引起社会“敏感”的信息干脆就是一笔带过,而事实上,从其他省市已经公开的社会抚养费信息来看,广东省卫计委向媒体公开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明显要“细化”的很多,也正因为这些“细化”,才让包括吴律师在内的很多人发现了某些“不合理”之处,而那些虽然在吴律师申请之下“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情况的省市,其公开的透明程度反不及广东,非但如此,在其他信息公开方面,透明度不及广东省的远远不在少数。广东省卫计委在法院没有作出判决之前,主动向媒体公开信息却不愿与原告“握手言和”,而是坐等法院判决,这其中明显有一种“舍身取义”味道,用自己的败诉,来“警示”那些拒不公开或在信息公开方面同群众“耍心眼”的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是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迫切需要,更是国家的规定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大势所趋,迟公开不如早公开,半遮半掩不如彻底透明,否则,只要群众通过法律诉讼不仅可以将其推上被告席,被判败诉更是必然结果。

从这就可以看出,广东卫计委虽然败诉,但却让人顿生敬意,事实上政府信息公开既需要有“顶层设计”,更需要法治和全社会的合力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实施已近5年,尽管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效,但距社会公众的满意和期望值依然相差甚远,许多社会公众关切关注的信息还时常靠“内部透露”,广东卫计委是在用自己的“败诉”告诉人们,面对拒绝公开或公开程度缺乏透明的政府信息,人民群众不仅可以申请彻底公开,更可以用理性的方式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且更要相信法律,无论对方是任何一级政府部门,最终都会在法律面前败下阵来。

【启示与思考】

吴有水律师之所以要求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信息,主要目的就是督促计生部门告知公众一年几百亿的社会抚养费到底“抚养”了谁。对于一项关系到千万人利益的行政性征收的支出情况,主管部门居然不愿或难以说清其用途,这确实令人无法接受。在告上法庭之初,人们对结果众说纷纭,毕竟政府部门在当地输掉的官司,在内地并不多见。况且是被广泛关注、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社会抚养费,其中的意义非凡。

广东卫计委败诉,折射权力应当保持谦抑状态。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到了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内容是可以公开的。2012年6月份,财政部也发通知,要求各省财政厅统计当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使用情况。但是吴有水向全国62个省级卫计、财政部门,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总额及使用情况。在31家单位的回复中有明确总额的,只有10家。广东省就明确答复,这是他们内部掌握的资料,不予以公开。江苏省的答复是说他们无权公开,倨傲、敷衍的回答后面,权力的傲慢可见一斑。

广东卫计委败诉,凸显政府信息公开的迫切性。广东卫计委这次败诉,既是这一“社会抚养费公开事件”的最新进展,也将揭开权力不受约束、公权力滥用之冰山下的一角。

吴有水的胜诉,具有重要宣示意义,公共舆论对社会抚养费的监督,正在朝着良性方向发展。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不善,不仅会损害政策的严肃性,削弱计生政策制度设计的整体协调功能,而且可能影响计生部门乃至计生政策的权威性。

律师质疑并状告社会抚养费信息公开的举动,无疑是一种公益性的倒逼力量。政府信息公开关系到公共资源的分配,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广东卫计委败诉具有“标杆”意义。而对于宏观政策的调控方面,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相关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进一步提升财政预算执行和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透明度。强化公众监督,提高政府公信力,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对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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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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