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体制的探索与思考(3)

黑龙江: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体制的探索与思考(3)

三、黑龙江垦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思路

以全面兴办合作社为契机,创建一套“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农工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竞相发展,国有农场提供指导和服务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现代农业经营体制,在确保持续提高农业综合产出能力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市场化水平。2014年要着力规范合作社发展,指导合作社建立科学的治理结构、完备的规章制度、有效的运行机制,鼓励创建旱作合作社、水田合作社、经济作物合作社、养殖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多种模式的合作社,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或领办合作社,帮助合作社创办加工、营销企业,使合作社覆盖耕地面积超过40%。

一是必须坚持“以家庭农场为基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这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国内外的实践反复证明,只有把生产经营成果直接与劳动者的收入挂钩,才能彻底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搭便车”问题,最大化地克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负面影响。垦区也不例外。在具体操作中,国有农场的土地资源只能向家庭农场发包,而不能向合作社或者其他经济主体发包,避免产生大锅饭、小锅饭。

二是必须坚持“农工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竞相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一个扶持三个允许”赋予了合作社极大的发展空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垦区一些地区的创新实践表明,在现行体制中加入“合作社”这个要素之后,就会把国有农场这一个市场主体,变成几十个、上百个市场主体,把家庭农场的生产主动性积极性,升华为面向市场主动参与竞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垦区现行农业经营体制实现从生产导向型向市场导向型的跨越。可以说,以兴办合作社为契机创建新体制,是当前垦区释放能量、挖掘潜力、对接市场的战略性举措,是一场重大改革改进。

三是必须坚持“国有农场提供指导和服务”。垦区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制度保障是“分”得彻底、“统”得到位,必须不断改进国有农场“套”家庭农场的制度,实现“统”的合理化和科学化,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合作社是一级法人,与农场是“肩膀头一般高”的平等关系,农场不能像对待家庭农场一样“套”合作社;但农场拥有的管理资源、信息资源、管理手段和管理经验等,也是合作社所不具备的,作为国有农业资源的经营者,国有农场应该、也有责任为合作社提供服务。事实上,合作社也希望农场提供适度的管理和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只有在保障合作社经营自主权基础上,充分发挥国有农场管理服务作用,才能构建起习近平总书记所描绘的以“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作者系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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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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