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探索落实农民的财产权益

重庆:探索落实农民的财产权益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的总体要求和“顶层设计、分类试点”的深化改革原则,充分发挥我市作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加大市级改革探索和基层分类实践的力度,首先要落实好农民的“五项”财产权益。

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坚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保障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用活经营权,推动适度规模经营。一是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权能。在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颁证工作基础上,建设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让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变成活资产。二是推进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支持和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通过公开市场,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致力于发展现代种养业的农业企业集中,让农民获得更多的土地流转收益。继续探索农地承包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让农民获得土地股份收益。

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合法权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要求,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农村经营型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经营方式。在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工作。按照农民主体受益的原则,在全市统筹规划的功能区域中心城镇周边,探索乡镇统筹利用建设用地指标,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资金入股,以联营联建方式进行自主开发建设,促进集体经营组织不断壮大,让农民分享集体资产收入分配权,实现农民的共同富裕。

探索完善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在全市普遍推开的“三权”抵押融资基础上,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础上,不断完善地票制度,综合研究宅基地的有效利用。比如,利用发展乡村旅游和农村新型服务业的契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统一盘活利用农民住宅,以现代农业为载体,促进乡村旅游和其他新型服务业的蓬勃发展,形成一、二、三产业之间的横向融合,增加农民宅基地和房产转让收益,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入实现“激励相容”。

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让及抵押、担保和继承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一是在城镇化进程较快以及集体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充分发挥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创新农村社区管理办法,正确处理股份合作制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强化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管理。二是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出资人的出资形式,开展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试点,探索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证券化实现形式和实现渠道,出台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准入办法和退出机制,完善股权办理办法。三是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本、民营资本等不同资本形式,发展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运营模式,发展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带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在坚持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依法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让全市6000万亩林地“活跃”起来。深化林权改革的重点是加快林地、林权明晰基础上的生态补偿和林业投融资改革,以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激活林业生产要素,释放兴林富民的潜能。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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