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培育公民现代法律意识

新疆:培育公民现代法律意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校民族宗教理论教研部 李丽萍

自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的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由传统农牧业向现代农牧业转型,由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变。但新疆是一个法治渊源不长、法律观念较为落后,宗教文化影响比较广的多民族地区。近年来的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和暴恐案件频发表明,增强国家认同,增强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迫在眉睫。

要从经济生活中培养民众的现代法律意识

民主法治是现代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在法治文明中的具体体现,法治是实现民主的保障,而“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市场经济成熟之日,也就是法治成功之时”。新疆城镇已初步出现工业化社会特征,而在广大农村仍是明显的半自然经济,许多地区还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发展市场经济对构建法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所进行的经济活动,也是个人学习、选择和利用规则的过程,各种法律必然进入人们的视线。而随着个人经历日渐增多,见识日益丰富,他们会懂得法律规范的重要性,认识到知法、守法和用法带给自己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利益收获,还有行动上的自由,这样,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慢慢地在经济生活中得到培养和加强。此外,新疆市场经济的发展,还能够吸引或卷入更多的人参与到商品交换中,使更多的人能够明白尊重市场规则和法律规范的重要意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促进广大的农村地区的自然经济向现代农业过渡,带动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参与到经济生活中,他们会逐渐感受到法律对他们的价值和作用,这对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大有益处。从文化变迁上看,从经济生活中催生出来的民众的法治意识,比从上到下由政府强制要求或促成的法律文化变迁更稳定。

要加强法律文化建设

法治,即法制的现代化,从法制到法治的社会变迁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表现为“从乡村地方性因素主导的传统习俗化的法律秩序类型向城市普遍性因素主导的理性化法律秩序类型的转变。”以及“法律从身份取向向平等人格和业绩取向转变”。这一变迁过程的实现,从文化的角度去看,是建设现代法律文化。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传统的自然半自然经济解体不充分,民族地区少数民族群众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还未普及,传统法律文化仍然广泛地对少数民族生活产生影响。尤其在偏远的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律观念在总体上没有发生质的根本性变化。一定的法律文化构成了法律制度产生和运行的生态环境,因此,法律文化建设十分重要,应当按照现代法治的新理念、新要求,对传统法律文化做出大胆的改革,消除弊端和缺陷,移入现代法治的新内容。惟有如此,才能形成现代法律文化,实现法制的现代化。

要强化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

要实现民主法治,还依赖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与提高。也就是说,只有通过人的法律观念的现代化,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这一过程的实现,离不开现代文化的引领与教育。要实现民主法治,不但需要各民族具备自信、自尊、自强的健康心理和开放、竞争、务实的积极心态,还要具有民主、自由、平等、权利、正义、效率、秩序等时代精神观念,更要具有对待宗教信仰、民族意识的理性精神。对于现阶段我国部分公民中仍然存在的那些消极、落后的心理素质与价值观念,以及对宗教信仰和民族理解认识的偏差,都应加以正确的引导,进行改革和调适,使他们尽快完成向民主法治的时代转换。而要形成现代法律文化,增强各民族的公民法律意识,唯有通过现代文化深入细致和潜移默化的影响才能够实现。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狭隘的民族意识和宗教意识遮盖了公民意识和国家意识,缺乏对国家认同所应具有的公共精神和主体意识。为此,须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坚持尊重少数民族文化习俗与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的统一,坚持依法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统一,坚持享有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与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统一,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引导各族人民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自觉抵制、反对各种狭隘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歧视,自觉抵制和反对各种宗教极端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团结,实现人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从传统向现代转变,促使各民族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实现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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