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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秘密"为由屡拒信息公开 亟待立法厘清关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六年以来,如何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是其中最令人纠结的问题。

保密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不公开为原则”。《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两者的立法目的显然是冲突的。然而,前者是法律,后者是条例。一旦发生冲突,后者要让位于前者。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政府信息披上国家秘密的外衣不予公开,也就不足为奇了。

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2013年1月,北京律师董正伟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数据信息。同年2月24日,他收到了环保部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令他失望的是,对于他所提出的请求环保部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的申请,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直到2014年4月17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对外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有关“国家秘密”之说,不攻自破。

无独有偶。2012年4月1日,《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发布,规定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的缴纳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这与该管理办法废止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缴纳标准一致,因此被网民称为“换汤不换药”。

2012年5月16日,律师王录春以公民个人身份向某部申请公开国务院批准上述《办法》出台的文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王录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条例》确立了“公开是原则,保密是特例”的理念,但是如何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却是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重大难题。在制度上,保密范围的界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在定密的操作过程中,主观的裁量权和空间过大;对定密行为的司法审查也遇到了“尴尬”。这三种因素导致“秘密”的范围可能会比较大,而且存在较大的弹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指出,正因为国家秘密的范围界限过于含糊,以至于有些利益秘密被掩在了“国家秘密”的幕布后面。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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