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重修订环境保护法,筑最严实的防火墙(3)

【案例】重修订环境保护法,筑最严实的防火墙(3)

“史上最严环保法”乃遏制污染“撒手锏”

“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施行,无疑是老百姓的“福音”。这一次,公众欣慰地看到,“生态保护红线”正式写入法律条文当中,通过加大对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既督促广大企业要牢记社会责任,真正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视为不敢触碰的“高压线”,同时,这也为各级政府以及监管体系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理说,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广大企业要想投入运营,必须要先好过“环保关”,而且,在日常生产当中,也必须坚决避免恶意排污等问题的发生。

然而,近些年来,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经济发展,为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问题企业大开“绿灯”,有些企业尽管环保工作尚未达标,却可以正常的投入生产运营。与此同时,面对企业存在的污染问题,相关监管部门也不能从源头上加以治理,他们或是在收取了“好处费”之后便听之任之,或是习惯于“以罚代管”,在收缴所谓的“环保罚款”之后,污染问题仍然“一如既往”。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如果切实完善企业的环保实施,从而避免环境污染问题,企业往往要投入大笔成本。相比之下,无论是不择手段贿赂地方官员,还是为环保执法人员递上“好处费”,甚或接受“环保罚款”,其付出的代价往往要小得多。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企业便对环境保护重视不力,这也导致近些年来恶意排污问题的疯狂上演。

另外,近些年来,各级政府都在大力鼓励全民创业。如果要求很多“微小”企业必须过好“环保关”,那么,对于很多刚刚走上创业之路,资金捉襟见衬的创业者来说,那么,他们的创业愿望可能会就此而“夭折”。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地方政府能够在给予创业者政策扶持、金融服务的同时,再给予他们一定的环保助力,不仅能够引导广大企业恪守环保理念,也有助于营造良好的自然环境。

而这样的问题,也是很多地方政府亟待弥补的重要功课。此外,以往,由于缺乏严密的法律体系作支撑,在对污染企业处罚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力度不大的问题。企业在恶意排污的过程中,可能收获了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回报,但他们为此接受的环保罚款可能只有几万元或十几万元,在如此轻描淡写式的处罚,也往往难以让污染企业引起高度重视。

如今,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环境保护以及不断推进社会法治文明的进程中,公众欣慰地看到新环保法的出台,新环保法中十分鲜明地体现出加大对污染企业的惩罚力度,甚至提出“上不封顶”这样的条文,相信,这样的制度必将会对广大企业起到严厉的约束效果。当然,在制定严格制度的同时,也希望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能够不折不扣地将相应制度宣传好、落实好、执行到位!

强势环保法更需铁腕执行力

此次修订案打破了法律修改草案一般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表决的惯例,进行了四次审议,持续近三年时间,经过两次公开征求意见,足见这次修法不是“小修小补”,而是“大修大改”。新环保法以立法形式规定了更严格的法律条款和执法手段,堪称一部最过硬、最强势的环保基本法。

允许对部分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对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行为按日计罚且上不封顶;对履职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员要求引咎辞职;建立环境信用制度……一系列具有很强“杀伤力”的规定,让人们对新环保法充满殷切期待;同时,正因为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杀伤力”,人们又难免担心,它们能否得到不折不扣的严格执行,实践中的“执行难”该如何破解,等等。

长期以来,污染治理一直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体制性痼疾。近些年,关于环境违法成本畸低的案例层出不穷,如沱江污染事故造成数亿元损失,肇事企业仅被处以罚款100万元。另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介绍,一个10万千瓦的发电机组,每天的环保成本大概是五六十万元,如果不开环保设备就等着罚款1万元,运行环保设备比违法罚款每年要多支出上亿元。本来,《刑法》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但因污染环境被追刑事责任的寥寥无几。新环保法大幅提高了环境违法成本,相当于降低了环境守法的成本,有利于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引导企业、单位在环境守法与环境违法之间做出理性选择。

新环保法从法律制度上奠定了对污染行为的处罚基础,并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大的权力,包括查封、扣押相关设备,行政拘留,罚款上不封顶,区域限批等。环保部门能不能有效运用这些权力,这些权力能不能对污染企业、单位产生巨大的威慑,并不完全取决于环保部门是否有“动真格”的决心和胆量,更取决于各级公权机关是否真正形成了保护环境的共识。环保部门依法对污染企业、单位进行处罚,不但会让污染企业、单位伤筋动骨甚至倾家荡产,而且会触及这些企业、单位背后相关部门、群体的实际利益,环保执法不只是环保部门与污染企业、单位的较量,有时更是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群体之间的较量。这种情况下,单靠环保部门一家无私无畏铁腕执法是不够的,还需要各级政府、人大机关、司法机关等权力部门共同发力,从行政、立法、司法层面为环保执法提供坚实的保障。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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