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2004年国务院公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纲要的提出,可以说是依法治国的集中体现。纲要反映了中国依法行政实践的发展成果,对此前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明确规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

《纲要》颁行十年来,各地坚持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为改革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工作来抓,积极探索,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理念和意识明显增强,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不断提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为全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是要打造依法治国的升级版。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和难点依然是法治政府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下一阶段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一个非常形象而贴切的比喻,已经全民皆晓。建立制度,按制度办,人们就可期待得到预期的结果;按制度办,行使权力者就不能滥用或懒用权力,就能建立起良好的秩序,遏制腐败产生的可能。当前,在加强反腐斗争力度的时候,使之不敢腐的高压反腐态势正在形成,但是,要达致不能腐,也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则相关的各方面制度建设还需要大大加强。

不同性质的权力,可能有不同的制度笼子,当然也有相同的或相似的笼子。对行政权力而言,最重要的制度笼子,也就是相同的笼子,应该是行政程序法治。因为,要使实体目标的确定和实施不发生错误,不产生滥权或懒权,其基本保障在于程序。对行政权力而言,实体目标可能是因行政领域和地方领域的特性而多种多样,难以合一,但权力的行使过程,行使权力的程序、原则和制度,却是可以统一的。比如,权力的行使都需要有一定的实体目标,但这些实体目标能否正确确立,即能否正确决策,必须遵循法定的决策程序。再如,行政处罚的实体处理极为多样,但都须遵循正当程序,在执行时都须裁执分离。程序是实体的保障,不仅行政如此,司法公正也同样要依靠程序。其实,行政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与司法程序有同质性。所以有人说,法治,就是程序之治。

在行政权力的行使中,最常用最重要的大概就是决策。各种权力的行使过程,就是由不同内容、不同层次、大大小小的决策所组成。为了保证重大决策(包括制定规范)不致出错,就必须遵循重大决策程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而不能是简单的首长决定。见《国务院2013年工作规划》。我们检查一下某些重大决策的失败或失误,几乎都与不严格按此程序决策、仅靠拍脑袋作出有关。把决策程序制度化,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决策,可以说,基本上才不会出错,并能堵住权力寻租的可能。

作出决定和正确高效地实施,都要遵循法定的正当程序。构成正当程序的基本支撑,或者说程序正义的底线,是公正、公开、参与和效率。

第一,公正。做出决定、执行、落实,都涉及到具体的部门、单位和人,这当然是多种多样的,但有一个共同的要求:作决定者必须和被处理的人和事没有利害关系,必须位处中立,平等对待当事人,无偏私行使权力,这样才能是公正的。在行政实务中,常常以就近、方便、熟悉为出发点,这就易于产生偏私,至少人们会以偏私来猜测或怀疑。权力行使者必须能公正行使权力,这是对任何权力行使的最基本要求。例如:常见报道,修建高速公路组成公司,董事长由交通厅长兼任,这就十分危险。可以说,这是一种管理思维,从管理的角度考虑,觉得这样做,管起来不是更方便吗?而却没有考虑这样做的另一面,即可能导致不公正,且有出现寻租的危险性。此类例子极多。所谓的“高危人群”,常常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与之相反,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部门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其理由正在于规章如果可以设定许可,就使规章制定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就可能导致不公正。实践证明,这一规定是十分正确的,这就是法治思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而且,目前审批制度改革之难,正是基于这种部门利益难以制止。也正因此,《公务员法》中专门对回避问题作了规定。

美国的行政法法官制度,就曾经历过这样的过程。先是行政法法官设在各部门内,人们质疑,由这些人来解决本部门与相对一方的争议,能公正吗?后来就改为行政法法官的奖惩任免由各州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但后来人们又提出质疑,行政法法官与其他部门官员同地办理,必将受到影响,能公正吗?于是有的州就改设行政法法官办公室,单独办公。这就是追求公正、不断改革制度的结果。

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这是规范权力,使权力得以公正行使的重要原则。此外,公正原则还体现于其他要求,必须形成为制度,例如在权力行使的链条中,各个环节必须适当分离,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如在裁决与执行中,必须坚持裁执分离。《行政处罚法》规定这一原则后,取得很好的效果。监督与决策、执行要相互协调、相互制约,同样要贯彻分离原则,不能自体监督,等等。按上述规则设置各种具体的程序制度,才能将权力关进真正的制度笼子。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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