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大党章(6)

十二大党章(6)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人民公社、合作社、农场、乡、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设立委员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总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保垒。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遵守纪律,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尊重群众和专家的知识和合理化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和帮助他们改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们的觉悟。对于群众中的错误意见和不良风气,要用适当的方法加以纠正;对于群众中的矛盾,要妥善地加以处理。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他们中间的先进分子以及其他为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改进工作,进行革新和创造。

(六)吸收党员,收缴党费,审查和鉴定党员,表扬党员中的模范事迹,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纪律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监督本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和各种执法的专业人员不得执法犯法,同时保证他们依法独立行使他们的职权,不受侵犯和打击报复。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提高革命警惕,坚决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破坏分子的犯罪活动作斗争。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领导本单位的工作。这些基层党组织应对重大原则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不要包办代替他们的工作。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除特殊情况外,只对本单位生产任务和业务工作的正确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各级党政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它应当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联系群众,以及他们的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领导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并把了解到的机关工作的缺点、问题通知行政负责人或报告党的上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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