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将社会冲突夸大为政治对抗

勿将社会冲突夸大为政治对抗

对于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社会冲突,境内外某些学者和媒体,总是习惯将其归结于普通公民的政治改革诉求得不到满足所致,由此造成中国社会“官民势不两立”的假象,其危害不可谓不大。

实际上,通过分析可以看到,社会冲突分为直接冲突与间接冲突两种类型:直接冲突有明确的冲突对象,其发起者与参与者是直接的利益相关者;间接冲突则没有明确的冲突目标,其发起者与参与者是非直接的利益相关者。间接冲突的产生主要源于利益严重分化形成的阶层对立,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底层群体容易不自觉地被其他社会冲突事件所动员,间接成为社会冲突的参与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传统的整体性利益结构迅速解体,利益分化与价值多元趋势日益显现。利益分化必然产生利益诉求,而多元价值既增加了公民维权的主动意识,也增加了政府回应公民利益诉求的复杂性,这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我国的社会冲突大多数源于明显的利益冲突,其发起者和参与者大都是直接的利益相关方;少数与事件并非直接相关的间接参与者,经事后身份调查和动机分析,也存在明显的利益动因和些许情感因素。

因此,化解社会冲突的有效途径是正面回应公民的利益诉求,但在处理社会冲突的过程中,少数地方政府存在思维陈旧、体制迟钝与行为失当等问题。具体来说,某些地方政府固守传统的管制思维,往往放大和聚集社会冲突事件的负面外部特征,将其视为违法的、具有危害性的群体性“事件”;在应对中也片面强调通过纵向的责任分包实现硬性控制。显然,这种思维与行为忽视了社会冲突背后显著存在的利益因素,容易放大和激化矛盾,既难以化解直接冲突,又极易引发间接冲突,进而形成公众对政治改革的呼声。但问题在于,公众对于政治改革路径与走向的创设,往往囿于“自利”的视域;即使是普遍性的要求,也提不出可行的方案,由此造成政府与社会之间、阶层之间,以及社会个体之间似乎都难以在政治改革上实现切合情境的真诚对话。

不过,这种政治改革呼声不应被放大解读,尤其要切忌形成政治不变革,社会发展就将停滞,社会冲突就将发生的逻辑认知。原因在于:一方面,当前的社会冲突大多是非对抗性和非政治性的公民正当维权行为,这些冲突是完全可以通过对话进行疏导的,我们的任务是如何寻找有效的对话平台,实现对社会冲突因素的疏导,杜绝其发生;另一方面,我国公民对党的执政合法性及政策合理性的认可度较高,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社会冲突,公民不满的社会原因并非是反党、反社会的政治情绪,不涉及我国的核心价值观与基本政治原则,更多情况下是就事论事,表达对事件处置公平性的不满和对相关部门公正性的质疑。

因此,就目前而言,我国要实现长效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最为重要的是实现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与高效,促进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和谐。

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与高效直接决定公民利益诉求行为的效率和结果,关系到能否从根本上消除社会冲突产生的利益动因。从现存的问题来看,提升传统利益表达渠道效能、拓展新的利益表达渠道是当务之急。信访制度的直接性、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的间接性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性需要有机结合在一起,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提升应有的利益表达效能。相比上述三种利益表达平台,执政党的利益表达渠道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可以发挥更强大的功能。中国共产党拥有遍布全社会的组织网络及高达8000多万党员的优势条件,能够实现对民众利益诉求的高效表达与整合。互联网时代,网络虚拟空间也是公民利益表达与政府利益信息整合的重要平台,政府要积极提升电子政务平台的信息整合功能,消除网络形象工程现象,同时根据网络新技术发展态势,实现在新兴网络空间的存在和“发声”(譬如“政务微博”),实现对公民利益诉求的有效回应。

构建和谐的政府与公民关系是消除社会冲突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政府作为公权领域的主体,遵循公权运作的内在逻辑,而公民作为社会自治领域的主体,遵循社会自治的内在逻辑。不同的领域和运作逻辑,使得实现政府与公民的和谐关系、基层群众自治与政府行政管理的有效衔接,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难点,也成为政界和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现实社会中,有些地方基层自治的情况仍不容乐观,以村委会和居委会为代表的各种社区自治组织逐渐被淹没在政府交办的各种事务中,原本属于“自治”的社区组织被行政化、科层化;村委会(居委会)委员日益公务员化。显然,要化解这种社会控制有余、社区自治不足的窘境,就必须理顺基层政府行政管理权与公众社区自治权的关系,明晰权力界限,实现权力分工,形成权力间的良性互动,从而重塑城市与农村社区党组织主导下的群众权益的“基层维护机制”,将体制外的利益表达逐步纳入到体制内来,实现社会压力的有序释放。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