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深化司法改革的三个重点(2)

安徽:深化司法改革的三个重点(2)

第三,“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现存的司法机关内部的层级管理和呈报审批制度,容易导致司法裁判责任不清、效率不高,这既降低了司法人员主动提升办案质量的积极性,也为个别司法人员徇私舞弊创造了条件,造成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双向缺失。祛除上述弊端,必须改变层层审批的行政化运行模式,构建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这是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廉洁司法的必要保障。

《决定》要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具体为:一是建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建立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二是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主要研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推进完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制度。三是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探索充分发挥一审法院明断是非定分止争、二审法院案结事了、再审法院有错必究、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进一步规范和落实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确保审级独立。

(作者单位:中共安徽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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