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深化司法改革的三个重点

安徽:深化司法改革的三个重点

改革开放以来,司法改革始终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十八大作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方略之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等政策文件,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这标志着备受关注和期待的司法体制改革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深化司法改革,重点任务在三个方面:司法权“去地方化”、司法权“去行政化”、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第一,司法权“去地方化”,确保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受历史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各级法院均按行政区划设置,人、财、物均受制约于地方政府;法院也常被地方政府视为其下属的普通职能部门,法官等司法人员的司法职业特点没能被充分考虑,待遇也由地方政府掌握;法院的司法活动常常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影响到法制统一,司法权威受到损害。司法权力地方化倾向普遍存在。

审判权、检察权属于国家公权力,而不是地方公权力。因此,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然要求“去地方化”。为此,需要逐步消除地方政府对司法机关人事权和财政权的管控,让司法机关有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的人力和财力基础。 《决定》要求“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先将省以下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财物由省一级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决定》要求“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现行的司法管辖制度是按行政区划设立司法机关,管辖所属行政区划内的案件,因极易遭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而遭人们诟病。现应考虑地区差异性,在现行宪法框架内,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民商事、环境保护案件。

第二,司法权“去行政化”,建立以司法审判权为轴心的司法管理体制。

我国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受行政化的影响比较明显。司法机关的体制构成、运作和法官管理方面,与行政机关十分相似,司法行政管理权干扰了司法审判权。司法审判权区别于行政支配权,它应由每个法官独立地行使,法官在对具体案件的裁量时不受他人的支配。然而现实中存在案件审判中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情况。独任审判员、合议庭作为基本的审判单位,往往成为裁判的建议者和上级指示或决定的执行者。同时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以及法官考评机制也呈现出行政化特点。

司法权“去行政化”,必须要建立以司法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管理体制。 《决定》提出要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在司法机关内部将审判、检察工作岗位与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岗位严格区分,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进一步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晋升机制,同时也确保法官、检察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得到应有惩戒;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严格司法人员任职条件,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的同时,要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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