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与路径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与路径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影响深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农村的改革任务,是放在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大背景下来部署的,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改革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推进农业经营体系创新;改革农业和农村投资体制;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体制改革;健全农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制度;户籍制度改革和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涉面广,在体制方面触及的层次深,所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至少会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城乡之间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农业经营体制、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等产生影响。

征地制度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征地制度改革提出了五项要求:

允许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并且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其意为:在城镇建设规划区的范围内,如果涉及到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农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能就不再征收,以继续保持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状态进入城镇建设用地市场。

在前一条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同时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多元保障机制。

更重要的问题是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后的增值收益如何分配。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三者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并明确要求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世界各地采取的办法大体为两种:一种是土地的增值收益归土地所有者,然后由政府通过税收来调节;另一种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农民所得的比例。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征地制度的改革还有如下要求:减少划拨用地,更多的建设用地要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这对于遏制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饥渴症显然有重要意义;完善建设用地二级市场,这对推进城镇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节约集约用地也会发生重要作用。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革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用解决城镇化地区农民土地的办法来对待整个农村的建设用地。同时,也要考虑我国的城镇化到底还需要多少建设用地。绝不可能把农村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都倒到城镇来用。城乡建设如何统筹规划,农业人口转移、部分村庄逐步消亡后如何合理补偿农民,以将农房、村庄复垦为耕地等问题,应抓紧研究。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还提出对于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和转让的问题。这至少涉及到三项重要制度。首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农民宅基地是农民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义获得的,且只有本集体的成员才能在本集体申请宅基地,如果农民可以将其住房抵押、担保、转让,是不是意味着集体外部人员也可以获得?这涉及到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根本改变。其次,虽然农民房屋的建设费用是自己负担的,但是宅基地所有权是集体的,而农民的宅基地是无偿获得的,这表明农民的房产权的权能是不完整的。如果允许产权不完整的农民住房直接进入市场,制度上该如何对待城镇中类似的住房,比如经济适用房和其他购买型的保障房?这涉及到整个房地产市场规则的根本改变。最后,我国最高法曾经解释:接受房屋抵押的银行在抵押人无力偿还贷款、房屋被银行收走的情况下,必须保障抵押人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居住权。这些情况都表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复杂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农房抵押、担保、转让只是选择若干试点、并要慎重稳妥推进。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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