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转向
一直以来,中国反腐形成了一条相对固定的“路径”:对涉嫌贪腐的中共领导干部,先经由党内程序进行查处,发现基本犯罪事实后,经党内处理后再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定罪量刑。采取这种前置程序与法治程序、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相结合的衔接机制,符合中国的政治体制,也确保了反腐尤其是查处高级官员的有效与安稳。
反腐治标时期,更多依赖于党内程序的权威。600余天的反腐风暴中,中央巡视组始终处于“风暴眼”。虽然并不直接办案,但作为中央的“千里眼”,巡视制度有效破解了“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的困境。而已运行十年的党内巡视制度,也迎来了新的调整改革:巡视组长由“职务”变为“任务”,组长不再是“铁帽子”,而改为“一次一授权”,更加强化了巡视的中立性;收缩巡视范围,重心由“相对全面”回归发现和反映违法违纪线索,从而与纪委查案形成更加科学的职能分工和配合;常规巡视之外增加“专项巡视”,抽查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更加增强巡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践生长出反腐制度创新的蓬勃生机,预示着党内程序的转向。在丰富的反腐实践中,党的纪检体制改革也提上日程。不久前中央通过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可视为在治标赢得时间后,开始以纪检体制改革为反腐治本破局。与中央巡视组的有限力量相比,破除“同体监督”难题、构建一个常态监督的纪检体制至关重要,这也是反腐进入常规化、制度化的必然要求。这些党内程序的改革,都旨在将铁腕政治人物的魅力型反腐,导入制度创新的路径,从而为反腐转入治本阶段做好长期的制度准备。
立足于治本的制度需求,反腐还必须塑造法治程序的权威。因为党内程序只是一个前置程序,对涉案官员的处理依据也是党内法规,它并不等同于正式的司法程序,更无法取代司法程序。倘若一直依赖党内程序的权威,不仅民众可能产生误读,将被党内查处的官员等于罪犯,将纪委查明的事实等于法律事实,将定罪与量刑的司法程序视为“走过场”,而且还可能造成司法反腐功能的萎缩,让司法机关过于依赖党内程序,限制了司法在常态化追诉腐败犯罪上的能力。
在法治的意义上,只有依靠司法的程序正义,反腐才能由治标走向治本。因为司法包含有国家权力监督的正常机制,体现出现代国家治理腐败的宪法安排。在常态政治中,司法程序具有控权的制度功能,能把权力“逼进”制度的笼子里,随时矫正溢出法律之外的权力失范和滥用现象,让权力严格运行在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因此,未来的反腐,必定需要重塑司法的常态化追诉,以党内程序带动强劲反腐风暴,最终要让位于司法机关严密有序的刑事执法。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