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转型之路如何走(3)

反腐转型之路如何走(3)

立法精细

用法治的标准衡量,反腐的成功与否,不在于具体抓了多少贪官,也不在于用严酷的死刑震慑多少贪腐分子,而在于是否遵循这样一种反腐逻辑:任何人,无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滥用权力就必定受到法律追究,多大程度上滥用权力就必定受到多大程度的追究。为此,伴随法治程序崛起的还有立法规制的完善,因为立法的失衡或断档,容易冲击到上述的反腐逻辑。

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上,目前依然存在疏漏和失衡,导致立法与司法的紧张。例如刑法设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直以来饱受诟病。从伦理角度分析,控权的制度设计是以官员“人性恶”为前提,官员对个人巨额财产负有说明来源的义务,这推导出在定罪过程中官员“自证清白”的责任,当其无法举证证明财产合法来源时,就应当承担“有罪推定”的不利后果。但是立法采取折中的罪名并设计较轻的刑罚,结果是混乱了定罪的逻辑,造就诸多刑罚适用上的人为裁量“空间”,在治理腐败的效果上并无起色。

立法与司法的矛盾还体现在配刑上。过低的起刑点不仅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极不适应,在司法实践中也广泛被闲置。事实是,过低的起刑数额标准划出一个庞大的“犯罪黑数”,无奈之下执法机关只能一再突破法定标准,从而导致罪刑失衡。与这种过于严苛的起刑标准相比,在高数额的巨贪巨腐的配刑上,则显得过于宽松。对于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量刑的层次与10万元以下严重失衡,贪污受贿十几万与数百万乃至几千万的处罚差别不大。由于刑罚的配置不合理,对贪污受贿犯数额巨大的罪犯来说,刑罚的供应明显不足,导致很多贪官在越过10万“红线”之后,反倒选择“义无反顾”的“赶超”。

除此之外,职务犯罪刑罚执行中的一些制度漏洞,也暴露出反腐“二次立法”完善的必要。无论是以往曝光的个案,还是最近高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的数据,都折射出贪官最容易利用法律“漏洞”,蚕食公平正义的底线。在这方面,2013年实施的新刑诉法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的监督,最高检不久前也制定了《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制度的漏洞有望得到填补。

针对上述“宽严皆失”的失衡现象,法治化反腐必须回归到法律的科学化治理上,探求更加完善而有效的刑罚手段,追求量刑标准的科学化与均衡化。而无论是提高起刑标准、均衡量刑档次或堵住逃避刑罚的漏洞,都离不开对腐败犯罪进行整体研究,以科学、精密的立法发挥出刑罚最大的惩治与预防功能。

本文关键词: 反腐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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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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