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贫困县里的“天价公积金”!(3)

【案例】贫困县里的“天价公积金”!(3)

“天价公积金”现世 供电公司职工月缴达一万

坦率地说,对于垄断企业的工资高一些、福利好一些,人们是有思想准备的。但是,一个贫困县供电公司的领导和职工月工资超过4万元,每月公积金缴存额达到1万多元,还是超出了人们的想象。由此,我们终于明白为什么电价一涨再涨,原来是因为电价中的“腐败成本”太高了!垄断者攫取的每一分钱都来自普通百姓的腰包,老百姓再勤劳,也养不起如此贪得无厌的垄断者。更让人愤懑和沮丧的是,当地超比例、超基数违规缴纳公积金的单位远不止供电公司一家,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以及供电、矿业等国有企业的公积金缴存基数多在2万元以上。这说明,“天价公积金”是普遍现象。

我以为“天价公积金”不只是违规问题,其本质是一种贪腐行为,即通过违规缴纳“天价公积金”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刑法上对于“贪污罪”的定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照该定义,其一,国企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其二,缴纳“天价公积金”利用了职务之便;其三,这种行为即使不算侵吞、窃取、骗取,至少是“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也就是说,国企人员违规缴纳“天价公积金”,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天价公积金”这样的隐性腐败、集体腐败,唯有加大惩处力度,该入罪的入罪,该判刑的判刑,才能彰显法律的尊严,遏制这种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行为。

从天价住房公积金看国企“治理缺陷”

国有企业领导获得天价般的“公积金福利”,这本不是新鲜事,如去年媒体曝光过吉林烟草公司5名高管共超额缴纳公积金233万元。这次新华社披露内蒙古杭锦旗供电公司领导超比例缴纳公积金,而杭锦旗是省级贫困县,出现这种事自然形成了更鲜明的对比,更让人愤慨不已。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自己缴一份,单位按等量数额给职工缴一份,这笔钱统一缴存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营,但最终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一般单位倾向于让职工少缴或不缴公积金,这样就相当于给职工少发工资,而像杭锦旗供电公司、吉林烟草公司这样的国有企业,却倾向于让职工特别是高管多缴公积金,这样相当于给高管多发工资。针对媒体披露的国企天价公积金事件,舆论一是要求追究国企有关人员“多缴”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多收”之责;二是要求将国企为高管多缴公积金定性为“私分国有资产”,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两种意见都有道理,但在目前条件下却很难付诸实施,特别是要追究国企有关人员的刑责,更是比登天还难。现实中,天价公积金如果不被曝光就没事(曝光的只可能是少数),如果不小心被曝光了,把多缴的部分退回来就OK了,至于风头过后,国企是否又恢复了给高管缴纳天价公积金,只有天知道。

天价公积金在普通人看来触目惊心,在某些国企高管那里,却不过是多多益善发放工资的一个渠道,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渠道。国企高管明面上的工资,本身就比普通职工高出不少,他们为何能拿高薪、能拿多高的薪酬,都不是普通职工能够参与决策的,也不是公众能够轻易知晓的,而主要是由主管部门“给政策”,国企自己“出资金”,最终相当于国企高管“集体研究”给自己发工资,他们能谦虚到哪里去呢?

在职务消费这一块,国企高管同样可以做大文章。一些国企高管在职务消费上大手大脚,百无禁忌,有的已涉及严重的经济问题和腐败问题。如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高严,在国电公司某次内部会议期间,住每天6万元的特大套房,午休另有每天8000元的总统套房,从家具到马桶都专门订做。如此穷奢极欲的超高消费,严重背离了职务消费的本意,在此过程中,国企高管完全有动力也有办法化公为私、化职务消费支出为个人收入。与这些多发工资的渠道相比,国企给高管缴纳天价公积金,已经算是很“客气”的做法,走的也是很“规范”的渠道了。

国企领导天价公积金的背后,是沉疴日久、积重难返的“国企治理缺陷”。即便能够严格执行公积金管理的规定,有效堵住国企给高管缴纳天价公积金的渠道,国企高管们仍然能够通过其他渠道,以“合法”手段为自己多发工资。解决国企天价公积金的问题,可能比遏制国企高管多发工资、职务消费失控等问题要容易一些;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是加强国企高管薪酬管理的一部分,依法管好国企高管的“公积金福利”,将为深化国企改革、克服“国企治理缺陷”提供积极的经验和镜鉴。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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