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贫困县里的“天价公积金”!(4)

【案例】贫困县里的“天价公积金”!(4)

别让“天价公积金”加剧社会不公

该县供电公司15530元的天价住房公积金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仅仅是一项公积金,就是当地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近4倍,还意味着是当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平均水平的15倍,更意味着是当地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公积金缴纳数额的上千倍。

对于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并非没有法律与规矩可循。按照住建部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不低于5%。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2006年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规定,作为缴存基数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由此可见,国家对城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既有下限规定,也有上限规定,其目的正是在保障职工住房权利的同时,避免一些单位超标准、超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以此损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拉大收入差距,加剧社会矛盾。但是现实却告诉我们,对于这样的国家规定,有些单位要么视如无物,根本不按照规定来,而是想缴多少就缴多少,想怎么缴就怎么缴。而还有些单位,则是通过上调缴存工资基数等方式,多缴多拿。

但不管是哪种方式,一些单位超标违规缴纳公积金的行为,都等同于变相发放巨额福利。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执行超额超标准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大多属于垄断行业的国企单位,他们缴纳的钱实际上是国有资产,如果任由这样的现象存在下去,发展下去,实际上就变成了私分国有财产和权力自肥的一种隐秘渠道。到了这种时候,所谓保障职工住房权利的住房公积金,已经发生了严重的异化,成了攫取国家财富,攫取纳税人钱财的行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将公积金缴存额度限定在5%~12%,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其本意是体现制度的灵活性和人性化,同时也有利于条例的贯彻实施。但是到了现实中,却被很多单位视为是一种巨大的制度弹簧,自己想伸就伸,想缩就缩,结果法律与制度成了一纸空文。这样的法律与制度漏洞,无疑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及时弥补,但最重要的,则是要加大对那些违规超标缴纳公积金单位和领导的问责力度,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启示与思考】

天价公积金的存在,犹如一枚多棱镜,映照了粗粝而沉重的社会现象。据报道,某地不同行业的公积金差距竟达141倍--有的大型企业每月公积金单位缴存额高达16950元,而有的企业每月仅为120元。失衡的局面导致:收入低的人,用公积金贷款买不起房;收入高的人,公积金不是买房必需,成了敛财手段。这显然违背了公积金制度“济贫不济富”的初衷,使公积金成了“私积金”。

谁造成了天价公积金?一些拿制度不当回事的相关负责人。如何遏制天价公积金?除了重塑制度尊严,还需要依法依规问责相关责任人。而就目前而言,公积金必须遵循“横向公平性”原则,不能再对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产生二次放大效应。如果收入分配很难短期内实现公平,亟待统一的就是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范围,防止公积金异化为过度福利的工具。

值得提及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改已历时数年,专家前不久透露,住建部正研究公积金改革。公积金改革,势必触动一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万山不许一溪奔,拦得溪声日夜喧。到得前头山脚尽,堂堂溪水出前村。”公积金改革步伐必须前行,改革方向必须呼应民意。唯有压缩相关人员的渔利空间,使改革后的公积金制度带上高压电,谁违规就受到处理,并且应该改变多轨制,使穷人得到应有的救济,公积金乱象才会少一些,公积金也才能名符其实。

要想遏制“天价公积金”,对于相关制度的补漏是确有必要的。比如,执行缴存比例和额度的“双限”,杜绝超额缴纳行为等。不过,这只是治标,规范垄断行业收入才是治本之策。事实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对垄断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管,特别是对受权垄断的企业严格监管,不能任由定价,其原则是与社会平均的赢利水平看齐。国内一些专家学者也在呼吁,参照工作强度、技术要求,根据社会平均收入制定央企薪酬标准,真正实现同工同酬。对于垄断行业滥发福利的行为,也不能仅限于追缴清退,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予以严惩。只有把福利关进笼子里,通上高压电,才能从根本上避免垄断行业假借公积金等名义损公肥私,中饱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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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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