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规避”行为的成因
“变相规避”行为是当前普遍存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中一种极其不良的现象,其危害极大。导致“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策实施主体的主观因素,也有部门政策配套不科学的因素;既有执纪过程不严肃、不认真的因素,也有“潜规则”大行其道的因素,但归根到底是受“利益”的驱动。
第一,“变相规避”行为,在于少数领导干部扭曲的政绩观。有的领导干部特别热衷于干看得见、摸得着的工作,特别是一谈到经济的发展,就喜欢让诸如大规划、大商贸、大交通、大项目等等出现在各种媒体当中,不断给当地老百姓以强烈的精神鼓舞和动力刺激,他们有时不从当地现有的财力、物力、老百姓可能承受的能力出发,为了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献礼工程,盲目铺大摊子、摆大阵式、亮大排场,于是招商引资热潮迅速掀起,一个个“重点项目”蜂拥而至,一笔笔“巨额投资”纷至沓来。接着就是鳞次栉比的高楼拔地而起,大大小小的开发区不断涌现,没有经过科学论证、没有发展潜质的项目纷纷上马,好看而不中用的巨型广场接踵亮相……在所谓的大发展、大动作、大规划的背后,我们看到的却是被挤占的耕地、被浪费的资源、被污染的环境、被抛弃的“鬼城”和被老百姓不断升级的责骂声。当巨额专项资金挪作他用、巨额贷款无法偿还、低保安排成为泡影时,老百姓却“被幸福”着、“被满意”着。正是在这样扭曲的政绩观的支配下,某些地方领导对中央的政策做“变通”的解读。
第二,“变相规避”行为,源于政绩考核体系的偏差。目前有些地方的政绩考核仍然只看GDP增长,于是“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潜规则便应运而生。这些数字的背后往往决定一个干部的升迁、升职和奖励,而快速拉动GDP的有效手段莫过于上马项目,一些地方不惜花血本招商引资,并声称提供优惠政策,而所谓的一些优惠政策,却是法律法规不能允许的。但某些领导为了吸引客商、讨好客商,直接或间接变相施压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时办结”、“有条件办理、没条件创造条件也要办理”,一些地方和部门明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却“只好明知故犯”违法办理,其结果就是催生出了大量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黑色GDP”。至于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文化、卫生、环保、节能减排、民生等等这些长远的、基础性的、短期内难以见到效益的工作,统统都要为之让路,在这样“畸形”的政绩考核体系下,政府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干部单纯追求升迁之路,而对民生关注不足就在情理之中了。
第三,“变相规避”行为,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一些地方政府本位主义十分严重,大搞与国家政策法规相背离的所谓“土政策”,突出表现为实施市场地方保护主义、执法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开小灶”、“吃偏饭”。媒体中常披露的某地方政府用行政命令方式来扶持本地企业和产品;各地之间拦路设卡,禁止外地货物进入本地市场;如若外地产品流入本地后要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某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骨干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不经地方政府领导或其指定部门的批准,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进入企业检查执法等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这种“霸王条款”式的“鼓励”和“优先”,让市场经济蒙上了浓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这些做法不仅损害了法制统一、市场统一,而且削弱了中央的调控能力。
第四,“变相规避”行为源于监控不力。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各种监督主体之间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运行高效的有机整体,使“层层审核形同虚设”、“层层监管流于形式”,这就给“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土壤。比如,土地项目审批中违规操作的问题、工程建设投标过程中的潜规则问题、企业上马中的手续造假问题、私设小金库问题、职务消费超标的问题等等,都存在监控不严、把关不严的问题。加之受权力干扰下的媒体监督、群众监督又缺乏实质约束性,导致一些党政机关在政策的执行中大搞“对策”行为。
坚决抵制“变相规避”行为
这些“变相规避”的行为破坏了中央的政令统一,如果不加制止,其负面示范效应更加恶劣。因此,必须对那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特别是顶风违纪者,用“铁腕”、施“猛药”,确保制度贯彻执行的严肃性和法纪法规的刚性约束。
第一,加强对“变相规避”人员的惩戒和曝光力度。惩治是最有效的预防,也是最有冲击力、最有震撼力的教育。一是各级纪检机关要始终保持对违法乱纪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杜绝以本地区情况特殊为名,在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必须建立党政“一把手”问责制,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暗访、曝光、按纪论处等多种方式,重拳打击各类违令违规行为,让涉案者为其行为付出高昂代价。二是完善电子监察行政审批功能,及时发出监察预警,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工作检查中发现的不履职的行为,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连带责任。三是新闻媒体要深入聚焦、时时跟踪,及时反馈,使那些“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单位和个人暴露在广大群众的视野中,给那些心存侥幸的干部发出警告,从根本上提升“令”的严肃性和“禁”的法纪性。
第二,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财权的约束。之所以出现一些单位的主要领导胆大妄为、目无法纪的行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对其财权的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因此,要坚决管住资金来源与使用,特别是要管住预算。一是要严格预算审批制度,从源头上甄别哪些项目是不合理的,对于不合理的支出要坚决执行财务制度,板起面孔,卡住不放。二是预算要提前公开,凡是能公开的预算支出要详细列明清单,让每一笔支出都有明确出处,以便接受各方面监督。三是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政策执行的监控系统,确保技术设备到位、人员编制到位,资金配套到位,避免因各种资源不足而导致“下有对策”现象泛滥。
第三,加强群众监督。依靠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是党风党纪工作的重要保证。一是落实群众知情权。要增加权力运行的公开性、透明度,让群众成为“明白人”。不是“政府公开了什么,群众才能知晓什么”,而是“群众最想知道什么,政府就应该公开什么”,特别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保障、环境保护、食药安全等方面,对加重群众负担的、损害群众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启动问责机制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二是扩大群众评议权。在政府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应该让老百姓来唱主角。因为只有以群众为主体的评议,才能够听到他们发自心底的真实呼声,才能够了解群众最真实的想法和意愿,这种评议才不会“放空炮”、“整假景”,政府才能知不足而改进。三是保护群众检举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和办案的有关规定,对因“跑、冒、滴、漏”等形式而导致案情泄露、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必须严格追究其责任。只有严密的保护,才能提高群众监督的实效性。
结语
总之,做到令行禁止,是纪律严明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我们党充满生机、活力的标志之一。党的纪律始终得到严格执行,我们党才能始终保持团结统一,始终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有纪律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必然会导致个别人个别部门突破纪律约束而违法乱纪。所以,每一个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都要站在党性的立场上,严肃对待这个问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且要坚决抵制那些打“折扣”、做“选择”、搞“ 变通”的各种行为,党的各级组织和纪检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坚强的党性原则,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对那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眼下,全国各地都在着力构建走群众路线长效机制,要通过让广大党员干部“照镜子、整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坚决整治对中央规定变相规避的各种行为,探索建立保障中央政令畅通的长效机制。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