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行贿者要精确打击新型贿赂

严惩行贿者要精确打击新型贿赂

对行贿者施以相当程度的刑罚已经成为近年来我国反腐工作不断推进的重要方向之一

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行贿犯罪5676人,但仅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就立案侦查行贿犯罪4397人,同比上升37.6%。江苏、河南、陕西等地相继开展了重点查办行贿犯罪案件的专项活动,坚决查处一批有影响的行贿犯罪案件(7月28日《人民日报》)。

对行贿者施以相当程度的刑罚已经成为近年来我国反腐工作不断推进的重要方向之一。早在2009年,备受关注的黄光裕案件宣判之后,对行贿人课以重刑,就被认为具有风向标的意义。除了司法实践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再次明确了行贿罪的追诉标准,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万元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腐败犯罪而言,受贿与行贿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难分彼此。更何况,在很多时候,行贿者由于主观因素更大,所起到的恶劣作用尤在受贿者之上。行贿是受贿的根源,某些受贿者甚至是被行贿者软磨硬泡胁迫收下赃款。行贿者不仅扮演着腐败发起者的角色,还通过行贿不断拓展关系网,成为腐败利益链的主导者和中心环节。严惩行贿者体现出罪刑法定、公平正义的要求,同时还能有效震慑形形色色心怀鬼胎的潜在行贿者,提高预防腐败工作力度。

对于严惩、打击行贿者而言,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能够及时甄别、发现并查处那些变相隐蔽的新型行贿方式。随着反腐工作深入推进,一些传统的行贿方式,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变得越来越不那么流行。行贿者开始围绕于此挖空心思、多方钻营,不断开发出一些新型贿赂方式,颇有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之意。2010年,中央出台《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其中所设立的52条禁令针对的都是新型贿赂方式,如有价证券、委托理财、低价购房等。还有一些行贿行为被安上各类名头,令人眼花缭乱、真假难辨,比如劳务费、润笔费、顾问费等。

上述新型贿赂不仅形式上更加隐蔽、不易发现,而且往往在心理上更容易为受贿者所接受,内心形成“我没有收钱”的暗示,潜移默化间坠入行贿者的彀中。即便行贿对象保持高度警惕,新型贿赂所发起的攻势也会很快将矛头对准其身边人,进而打开突破口。

如果不能对新型贿赂实施精确打击,无疑将会削弱惩治行贿者的效果。我国现行刑法是把财物作为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但在现实中,这一定义难以准确地适用大量存在并且不断增加的,以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行为,比如性贿赂。应该考虑对法律进一步修改完善,对能够满足受贿人物质和精神欲望的财物、财产性利益及非财产性利益都可以成为贿赂犯罪的对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还会不断有新型贿赂方式涌现出来。除了权钱交易之外,权利交易、权色交易包括期权腐败都将会在腐败现象中占据一席之地,腐败犯罪有可能从各个方面更趋复杂化、多样化。牢牢把握腐败犯罪本质特征,进一步完善贿赂犯罪立法,对任何可能与权力发生交换、勾兑的利益都纳入法定打击范畴,符合新时代反腐工作的要求,对于司法实践也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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