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伤新认定,凸显人性关怀!(3)

【案例】工伤新认定,凸显人性关怀!(3)

【解读】

“事实劳动”可认定为工伤

针对转包情况,要具体说明的是,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在上述非法转包和挂靠情形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赵大光告诉记者,该规定不仅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同时,他特别指出,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追问3

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怎么办?

3种“判决”让起诉有据可依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情况,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在此前提下,工伤职工可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因已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令劳动者的索赔陷入漫长的等待。《规定》第八条明确了3种处理方式,让劳动者的起诉有据可依。

法院3种处理方式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

法院处理方式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因第三人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的原因受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到伤害 院应予支持。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解读】

民事索赔不影响工伤待遇

孙军工指出,依《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如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无需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从而加快了工伤认定法律程序,对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赵大光称,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伤害的,受害者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两种权利都是有的。司法解释要解决的问题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伤害,还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他表示,这个问题争论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后,制定了本条规定。

工伤认定新解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

毫无疑问,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甚至顺道买菜发生事故,也可认定工伤,是对职工工伤认定范围的进一步明确和尽量最大化,也是对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的有效维护,是对职工权益的再一次最大保护和有效彰显。最高法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值得肯定。

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工伤新解一出,旋即引起巨大关注,虽然也得到了大部分群众的赞扬可肯定,但也不容忽视的也引起了社会一定的反对之声,其中很有代表性的的说法就是:下班了就不在工作范围内了,除非是加班或者因工作,买菜是个人的事情,为啥要国家出钱。其实,这是对工伤认定的片面认识,在此有必要普及一下相关知识。

按照我国工伤认定的通行做法,工伤认定包括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而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的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劳动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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