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伤新认定,凸显人性关怀!(4)

【案例】工伤新认定,凸显人性关怀!(4)

先说工作时间。一般情况下认为用工单位规定的正常劳动时间和临时加班时间算工作时间,但实际上这是一种狭隘的理解。其实,《工伤保险条例》上的工作时间不仅仅包括正常的公司章程上等规定的时间。在条例第14条中第3项和第6项中,将工作的预备时间、收尾时间和上下班途中时间,都认为是职工上下班是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都视为工作时间。同时,从司法实践上看,上下班途中的正常行程时间也是工作时间的一部分,可以算为工作时间。

再说工作地点。工作地点的认定同工作时间的认定相同,既然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那么上下班途中所经地点也可以视为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

最后说工作原因。所谓工作原因,是指人身伤害是因工作本身或者工作环境带来的。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认定中的核心。

而对于工伤认定的具体实践来说,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上其实都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那么在认定工伤时候就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严格地按照三要素来认定。

但也有的认为,同时符合三要素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劳动者来说未免过于苛求,也是不符合工伤制度创立的初衷的。在认定工伤时,应当首先考虑劳动者所受损害是否与工作相关,而不是考虑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地点就予以排除。当对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清时,可以借助于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分析。

而且就《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具体规定看,机动车事故和暴力伤害事故同样有可能出现在劳动者的上下班途中,既然将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范围,那么从法律的公平公正角度出发,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其它暴力等事故和伤害更应该认定为工伤。

由此不难看出,此次最高法关于“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的解释,更多的倾向于后一种较为宽松的、更有利工伤认定的方向。就工伤认定而言,这与以往的相关方面缺乏明确解释而保护劳动者不力而言,是对职工权益的最大保护。而且这也符合关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与工作相关联、无过错责任等原则,是对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立法保护“无恶意劳动者权益”本意的最大彰显。

工伤“合理”规定,关键在“合法”执行

工伤认定,一直是劳资纠纷的焦点问题。一方面,劳动者意外受伤,工伤认定,成为疗伤和维持生计的最后一根稻草;另一方面,规避工伤认定,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减少人力资源成本的一件“法宝”。两者之间的搏弈,落败的往往是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这时候,司法救济挺身而出,显得至关重要。

因此,最高法这次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以“合理”为工伤认定的要素,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比如,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只要是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可认定为工伤,避免了一些无谓的歧义和争端。特别是,下班回家买菜途中出现意外,也应算工伤,既体现了制度的善意和法律的人性化,又可以倒逼和监督用人单位尊重和善待劳动者。

然而,针对工伤认定,并非是有了“合理”的规定,用人单位就会“合法”地去执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惜对相关规定进行打折,甚至进行曲解。最典型的例子是:2012年2月,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环卫工人张志娟在清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已脱离生命危险。当张志娟的家属要求单位申报工伤时,香坊区城管局表示,根据规定,人不死不能算工伤或视同工伤。“死了才算工伤”,有关部门字斟句酌的背后,是对社会底层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轻视,更反映出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时的无助和无奈。

因此,工伤“合理”规定,关键在“合法”执行。首先,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善待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等司法救济挺身而出了,再不情不愿地履行相关责任。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伞,不要让一些劳动者身体受伤,心更受伤。特别是,一旦出现工伤纠纷,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公正裁决,竭力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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